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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期 (2011年11月份)

台商加工貿易企業出口退稅應做好三方面工作作者:黎 堅

一、出口退稅的法源

  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在貨物完成報關出口後國稅部門退出口商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之間接稅的稅收制度,旨在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避免對跨國流通貨物重複課稅,具有促進對外貿易、增強出口產品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的功能。出口退稅制度舉世皆然,且已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溯自1985年3月,大陸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徵、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隨著稅制的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條例主要包括: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根據上述《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產品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徵多退的問題。為了公平原則,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二、出口退稅率為因應國內外貿易形勢變化而調整

  大陸實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如前文所述,旨在降低企業產品出口稅負,強化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鼓勵出口創匯,而經常因應國際外貿形勢的變化和國內稅收需求而調整徵稅稅率。茲介紹1995年以來大陸調整出口退稅稅率的紀錄如下表:

表:大陸出口退稅率調整的歷史紀錄一覽表

實 施 日 期

調 整 內 容

1995年和1996年

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

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2004年1月1日

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

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

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

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2008年11月1日

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愛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9年2月1日

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至15%,此次調整涉及3,325個稅號。

 

2009年4月1日

將紡織品和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此次調整共涉及3,802個稅號,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的有合金鎳條、桿、型材、鎳絲、鎳管、鋁合金製空心異型材,不鏽鋼熱軋條、桿外徑 25mm的其他精煉銅管;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金屬家具等製品等。

 

2009年6月1日

提高部分機電和鋼鐵製品,以及玉米澱粉和酒精的出口退稅率。將合金鋼異性材等鋼材、鋼鐵結構體等鋼鐵製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並將電視用發送設備、縫紉機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2010年7月15日

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包括:部分鋼材和有色金屬加工材,玉米澱粉及部分塑膠及製品等,其他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還有部分橡膠、玻璃及製品,銀粉、酒精、農藥、醫藥、化工產品等。

來源:整理自大陸財政部國稅總局歷年發佈的《通知》

三、出口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的必備條件

  是否取得出口退稅事關企業經營權益和產品銷售的利潤,企業經營者極需加倍專注和瞭解出口退稅制度的內涵、申請時程以及其作業程序,特別是須符合四個「必須」:

(一)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徵收範圍內的貨物

  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此舉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徵不退」的原則。

(二)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報關離境的貨物,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方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在境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或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三)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換言之,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行為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行為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四)必須是已經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依照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四、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額計算

(一)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算依據及公式

  依據國稅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所載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時,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時,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併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格,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徵關稅+海關實徵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公式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批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的應稅貨物,屬於從價定率計徵的按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屬於從量定額計徵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免徵消費稅。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五、台商加工貿易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做好三項重點工作

  綜觀2011年世界經濟復甦情況,大陸外貿出口仍然面臨歐美債信危機導致的多變經濟環境和購買力下降的影響。鑒於世界經濟欲振乏力,許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根除,國際市場需求短期內難以明顯恢復,主要經濟體自顧不暇,貿易保護主義加劇,因此大陸的對外貿易發展仍存有很多不穩定因素。在此種嚴峻形勢下,以外銷為主業的台商生產企業本著開源節流、涓滴必計的思考,有必須顧好出口退稅的三方面工作:

(一)注意出口退稅率的調整

  出口退稅率上調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十分明顯,但經過多次大幅度的調整後,目前的出口退稅率已處於比較高的水平,有些產品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很小,如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已達到17%,真正實現了出口「零稅率」;紡織服裝的出口退稅率也已提高至16%,也接近出口「零稅率」。對出口這些產品的企業而言,出口退稅政策的作用已近最大化。從長期看,企業還要加強內部管理,力求降低管理成本,加大技術改造專案的投資,加快產品更新換代,提高出口產品附加值,從而增進出口效益。

(二)注意出口貨物的徵稅

  根據規定,並非所有出口貨物都可以退稅,出口不退稅商品、出口退稅超過申報期限以及所附核銷單資料超過期限等多種情況都需要對所出口的貨物視同內銷徵稅。經有關部門分析,出現這種徵稅問題主要是有些企業對退稅政策瞭解不夠,內部業務部門和辦稅業務員溝通不良,企業職員辦事責任心不足等原因造成。另外,還有些企業對出口退稅延期申請政策認識不清,在退稅申報超期後才提出申請;有些企業業務員已收齊了退稅所需單證,但卻沒有依退稅期限辦理,未能將單證及時送交退稅機關,導致企業不能退稅。

  為方便出口企業,當局實行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免予審核的辦法後,但也出現一些因核銷單資料超期問題,部分原因是企業人員在網上提交核銷後就沒有對這些資料的核銷結果進行跟蹤,因而未能成功提交核銷,該批出口貨物便被視同內銷而被課徵了稅款。為避免上述問題,建議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對負責出口和辦稅員進行專業培訓,建立出口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的內控機制,做好出口單據資蒐集管理,依法處理業務,及時辦理退稅申報。

(三)注意防範詐騙稅款行為

  出口退稅率提高在促進外貿出口的同時,出口詐騙稅款的利益進一步加大,詐騙稅款的誘惑性更強而有人鋌而走險。為提高保防意識,防範和打擊出口詐騙稅款就成為稅務部門和企業財稅業務人員的重要任務。目前,商業活動中,出口騙稅的手法和方式越來越複雜、隱蔽,由於尚有許多企業由於不瞭解出口騙稅特點和動態,導致在出口經營活動中受騙上當,蒙受損失,嚴重的甚至可能給企業帶來災難性財務損失。企業是出口騙稅的第一道關口,因此,稅務主管機關常提醒出口企業,特別是委託代理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注意提高防騙意識和防騙能力,隨時掌握出口退稅的新變化、新動向,並加強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防範出口詐騙稅款案件的發生。

六、結語

  外貿貨物通關與稅捐管理的重要項目之一是「出口退稅」。事關出口企業的商業利益和產品行銷利潤,企業的財稅管理業務人員必須謹慎仔細步步為營的依法、依期按規定申報辦理,才能切實完成相關程序達到確保企業營運利益的目標。

(本文作者黎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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