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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期 (2011年11月份)

加工食品進境大陸通關及營銷實務要領作者:蔡卓勳

【實務案例】

  大陸台商現成立食品部門,欲將台灣農特產品設計包裝後在大陸經銷加盟,並提出下列問題求教於筆者:

1.我司產品現為豬肉加工製品(豬肉乾、肉鬆、肉酥)等產品,現行該類產品進大陸地區應注意事項及須執行哪些流程?現行肉類加工製品可不可進大陸販售?

2.該豬肉類製品我司可直接出口至大陸地區嗎?還是必須有大陸地區授權之進出口商?

3.後面尚有保養品類產品?其他鄉鎮農製品(梅子、茶葉、酒、餅乾等),不同產品是否仍須送檢?還是有哪些產品是無需檢驗的?

4.如可進那所有產品檢驗報關出口等相關作業可自行處理?還是委託進出口報關業務公司全程處理?

5.銷往大陸產品包裝如全用繁體字可不可以?還有哪些標示需注意?

6.如我司在大陸試設門市直營再行開放經銷加盟,需注意哪些規範?

7.以食品業進出口關稅及費用如何計算?

8.我司原營利事業登記為傢俱產業,如要新增食品業貿易品項是否可以?

9.我司規劃之台灣農特產品專賣店在大陸經營之可行性?(直營經銷加盟、通路經營?)

10.豬肉乾等加工製品如在台灣販售給來台大陸旅客,他們帶回大陸,大陸海關是否會查扣?

11.我司之產品製造商是否須提供相關檢驗及經營相關證照?大陸是否有相關規定?

【案例解析】

  茲將相關食品、肉品、化妝品進境大陸之法規及實務要項概列回覆如下:

一、食品進境大陸相關要項法規依據: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進境大陸必須依據大陸相關法律及法規之規定申辦監督檢驗。換言之,前述貨品項目之進口商欲進境應向大陸商務部各省市分支機構申辦許可文件,取得加工食品的「許可證」。

(二)(肉類)食品:

1.台灣(豬)肉鬆、肉乾進境大陸按相關法令之『熟肉製品』規範。所謂『熟肉製品』係指以豬、牛、羊、雞、兔、狗等畜禽類為主要原料,經醬、滷、燻、烤、醃、蒸、煮等任何一種或多種加工方法而製成的直接可食的肉類加工製品。

『熟肉製品』的大陸國家衛生標準有GB 2725.1-1994《肉灌腸衛生標準》、GB 2726—1996《醬鹵肉類衛生標準》、GB 2727—1994《燒烤肉衛生標準》、GB 2728—1981《肴肉衛生標準》等。

各類熟肉製品衛生標準規定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亞硝酸鹽及其他食品添加劑等。

2.進境『熟肉製品』相關手續之法令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進出口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章食品進出口的規定。摘要如下:

(1)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2)向大陸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3)向大陸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4)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故承上所述,該進口手續是在(大陸)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申辦的,如係營銷「熟肉製品」者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這在實務中常是會發生混淆而延作業。

(三)食品添加劑最新公告之要項規範

  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範》,主要內容包括:(a)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應按規定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質量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且不能少於保質期;以及(b)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及合同要求。

(四)每種食品都需要申請一種標籤。每一種標籤都需要申請一份備案。進口食品的包裝設計,應依據大陸《食品標籤通用標準》之規定印製中文標籤。

二、保養品進境大陸之要項法規依據:

  保養品進境大陸按大陸衛生部《衛生部化妝品申報與受理規定》辦理,檢驗的規範依據為《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標簽需申辦,取得《進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後進行報驗,受檢需提供規定數量之樣品檢驗,相關細則法條詳情可逕行於大陸衛生部及各分支機構網頁上查詢。

三、檢疫報關實務流程概述:

貨物載運至大陸口岸前,一定要先向出口國取得相關的進口報檢報關文件

(一)商檢

1.準備出口國簽發的衛生局文件(官方衛生證、第三機構衛生證明等),原產地證,外貿文件(有合同、發票、箱單),提運單,廠家產品檢測報告,質料保證等。

2.前述文件大陸各商檢單位多會要求,涉及英文的,如無特別規定是會接受,若有非英文的部份,某些商檢單位或主辦會要求提交譯文。

3.貨物到境報檢後就可以申請安排抽樣,抽樣合格後,商檢單位就會出具進口通關單。

(二)報關

1.準備外貿合同、發票、箱單、提運單、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口通關單。另外如果要加速通關時效,最好還要準備貨物的原廠發票、付款憑證、運保費發票、信用證等。

2.若為首次進口者,海關多會進行估價,上述單證是必要提供的,實務作業中,如果報的價格符合海關價格庫資料者,通常會很快出具稅單。

3.按出具之稅單交納完稅,即可提貨。

(三)自行或委託報關

1.進口食品的國外生產企業或供應商需要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或備案。該進口商或經銷商可直接在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如該廠商尚無報檢資格,可委託具有有效《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證書》的代理報檢單位進行報檢申請。

2.進出口業務可委託:該進口公司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有進出口經營權及海關備案的,才具報關資格。

四、稅率適用:

  ECFA施行後,台灣產品適用最惠國關稅稅率,可以用產品具體的HS編碼上大陸「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網-海關進出口稅率稅則查詢表」查詢。

五、找經銷代理商的建議

  1.回覆者個人經驗認為:最重要的是要確認對方一定要有行銷地區的銷售證,並清楚知道對方證件的有效期限。

  2.除了徵信其代理過的相關類別專業信譽外,還要精確的了解應收帳款、廣告費、鋪貨場其他費用的詳細作業流程。

  換言之,所找的代理商不是只會銷售,最好要會收錢,還必須確保貴司能收到錢,並且對於行銷地區的相關銷售及商場的權責法律問題該代理商都能於合作前清楚的分析給貴司了解。

  因為如此一來貴司才能精確的掌握鋪貨資金流,且對於鋪貨場或經銷商聘僱人力或管理所衍生的責任,貴司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擔負。

(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 & TEAM企業經營顧問團隊總顧問師、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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