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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期 (2011年11月份)

大陸頒佈新的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8大優惠政策作者:偕德彰

壹、前言

  大陸國務院為延續2000年所頒布為期10年政策的《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18號文」,在2011年2月9日又公佈的《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4號文」,啟動8大優惠政策,由中央到地方政府,全面鼓勵軟體及半導體上中下游產業鏈投資大陸。大陸國務院將在半年內將進一步發佈鼓勵軟體及半導體產業的新政策,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配套措施與執行細則。國發18號文的優惠是著眼於財稅優惠,這次國發4號文卻全面性的給予優惠,包括:財稅、投融資、研發、進出口、人才、智財、市場及政策落實等8大優惠政策,全力支援企業對此類高科技產業鏈的優惠,這是前所未見的亮眼政策,預計在2017年前所有優惠都不會變化。

貳、「國發4號文」財稅優惠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1.繼續「國發18號文」所實施的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

2.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資訊係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4.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5.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6.對大陸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7.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文」享受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8.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9.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國發4號文」發佈對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重要意義如下:

1.大陸政府希望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作大作強

  「4號文」在延續「18號文」投資及融資政策的基礎上,針對大陸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現狀,強調多層次、多管道、多種方式支援企業獲取所需資金,這與目前大陸軟體與積體電路企業普遍反映融資難、貸款難有關,這次這些政策出台得非常及時,將有效改善積體電路企業的融資環境,一方面,該文提出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在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方面的支持,同時提出加強產業資源整合,這將有利於壯大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中龍頭企業的實力;另一方面,新政策提出將引導設立股權或創業投資基金,積極推動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拓寬企業融資管道,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這將為不同規模、不同成長階段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2.IT服務業也提高受惠程度

  「國發4號文」對服務外包產業的支援不僅體現在財稅政策上,同時明確提出要積極引導政府機構和企業將資訊技術服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這些說明大力開拓服務外包內需市場已經上升為大陸國家政策。此外,政策第二十一條中也提出「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這些政策對服務外包企業在稅收、市場開拓等方面帶來了實質利多,後續政策細則值得期待。4號文中,「對軟體發展測試、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維等軟體企業免徵營業稅」這一政策將對IT服務公司帶來非常直接的支持。而在此之前,有些IT服務企業被視為一般服務企業,不享受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在IT服務延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該類企業影響較大,因為諮詢、系統集成、運維等業務的比重越來越大。同時,優惠政策向IT服務的延展也是在引導、順應整個產業向服務轉型的趨勢。

3.軟體與資訊服務由大型企業剝離出來對整個產業的效益

  在IT服務業方面,4號文還特別提出了「鼓勵大中型企業將其資訊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剝離,成立專業軟體和資訊服務企業,為全行業和全社會提供服務」,這可能會催生一批軟體與服務業的新星。這個政策的目的是讓這類企業真正走到市場上去,甚至跟國際市場接軌。很多大型企業自身IT服務能力很強,特別是對自身所在行業有豐富的IT服務經驗,如果這些IT服務部門能剝離出來,很多同行都願意採用他們的服務。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過去許多從大型國企剝離出來的軟體資訊部門,在這幾年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並且已經分別上市。這類企業本身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再加上政策上的引導和扶持,很可能在其中產生具有較強實力和較大規模的IT服務企業。

肆、大陸國發4號文件與國發18號文件獎勵條件比較

 

2000年國發18號文件

2011年國發4號文件

財稅政策

增值稅即徵即退

繼續實施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線寬小於0.8微米(含)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線寬小於0.25微米(含)或投資規模超過80億人民幣,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

研發政策

設置半導體研發專項基金

繼續執行半導體研發專項基金

人才培育

 

培育半導體專業人才

支持建立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

知識產權

 

落實軟件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障制度

鼓勵赴國外申請知識產權

投融資政策

 

鼓勵併購重組

設置創投基金

推動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

伍、該政策有利台商該類產業在大陸發展

  由於台商在積體電路領域覆蓋了設計、製造、封測、設備、材料等整個產業鏈,功率半導體、LED、太陽能光伏等都很發達,所以4號文出台,表示大陸政府對於該產業的積極重視。目前這類台商的企業仍處於優勢領導地位,「國發4號文」的出台,對於該類台商企業在大陸的發展將有實質的好處及空間,尤其這次包含:財稅、投融資、研發、進出口、人才、智財、市場及政策落實等8大優惠政策,台商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應該好好把握這個利基。

(本文作者偕德彰現為德安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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