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8 期 (2003年2月份)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利潤如何匯出作者:史芳銘

     經常有人論述到大陸投資是無法合法匯出利潤,因此,到大陸投資不管成功與失敗最後都會使得資金有去無回。針對這種說法,顯然不是事實,但確值得討論。

      台商在大陸投資能否匯出利潤,應首先從台商大陸投資方式與帳務類別來分析。台商大陸的投資方式有以外資的投資方式,也有以內資的方式投資(即以大陸當地人做為人頭的投資方式)。正常情況下,台商在大陸的合法投資方式應為以外資的方式投資,但由於大陸目前尚有部分領域是不允許或是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例如,零售批發業、餐廳飲食業等,如果台商要從事這些不允許或是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只好以大陸當地人做為人頭來投資,即是以內資的方式投資。

      按帳務類別,不管台商以外資的方式投資或以內資的方式投資,其經營事業的利潤可能反映在外帳上,亦可能反映在內帳上。所謂外帳是指依法記錄在會計帳簿及報表上的數據,這種收入及利潤除非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否則是必須依法納稅的。而內帳則是指不記錄或多記錄在會計帳簿及報表上的數據,例如漏開發票、少列進貨、虛列費用等,這種收入或利潤自然就造成偷稅的現象。

      從上面分析,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利潤可分為四種:1.以外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外帳上的利潤;2.以外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內帳上的利潤;3.以內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外帳上的利潤;4.以內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內帳上的利潤。這些利潤到底能否合法匯出境外?

      根據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2002年3月18日匯發〔2002〕29號,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匯出利潤、股息、紅利只要由外匯指定銀行負責審核下列材料屬實後即可匯出,毋須再經外匯管理局的審批:1.書面申請書;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4.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5.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從上述的法令規定看,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利潤只有第一種以外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外帳上的利潤才能合法匯出。因為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有資格匯出利潤,大陸內資的投資者是境內居民無法匯出利潤;只有外帳上的利潤才會出現在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上,內帳上的利潤是不合法的,焉能匯出。

      最後,特別說明的是,凡註冊資本金未按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如因特殊情況註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批准文件和相關材料,才可按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

      另外,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亦即台商將以外資的方式投資反映在外帳上的合法利潤匯出時,不必再扣繳股利稅。

      再則,大陸為鼓勵外國投資者能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保留在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的100%或40%稅款。其中(1)外國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大陸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100%退還再投資部份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2)外國投資者在大陸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一般企業的,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台商張老師史芳銘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