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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期 (2003年2月份)

台商雇用的汽車駕駛員發生車禍,公司該如何因應?作者:朱偉雄

【案情說明】

    廈門有一家台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雇用大陸員工擔任公司駕駛員。2002年7月公司駕駛員開車去接公司董事長回老家奔喪,與一輛小客車發生車禍,公司駕駛員因此受傷。當地公安局判定,公司駕駛員並無事故責任,對方駕駛員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司駕駛員受傷後,住在醫院已超過3個月,一直向公司請款支付各項費用,公司不勝其煩,但由於道義上責任,只要駕駛員向公司請款,公司就支付給駕駛員。基於公司利益,公司不想再繼續給付駕駛員,卻又不知該如何是好。

當駕駛員發生車禍時,台商公司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本著照顧員工的心態,認為員工發生車禍住院,就是公司的責任,所以無論是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掛號費、住院費、藥費、就醫路費等等,各種請款名目,使台商一頭霧水,無所依據,台商只好一直付款,卻又不知道該付到何時,更不知道應向誰請求補償。台商公司有下列幾點問題請教:

(一)對於工作中因他人責任造成傷亡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公司駕駛員送公司董事長回老家奔喪,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工作」?

(三)若要申報工傷保險,應進行哪些程序?

(四)承擔賠償責任的駕駛員,若暫時無力賠償由誰負責?

(五)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

公司應承擔工傷補償義務

【分析】

(一)對於工作中因他人責任造成傷亡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所謂工傷醫療待遇,是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公司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駕駛員從事本單位日常生#u、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遭受交通事故造成傷害,且其負傷、致殘、或死亡,不是由於犯罪或違法行為、自殺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違章等,均應被認定為工傷。

所以,公司駕駛員於執行公司交辦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若非因違法行為或蓄意違章的情況,發生該交通事故,公司駕駛員應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案例中公司基於駕駛員在執行公司指定的工作時,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公司應承擔工傷補償義務,駕駛員應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公司駕駛員送公司董事長回老家奔喪,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工作」?針對此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公司駕駛員送董事長回老家奔喪,屬於私事與公司業務無關,不應認定為「工作」。第二種觀點為,公司駕駛員,送董事長回老家奔喪的行為,是從事公司指派的命令,應認定為「工作」。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u、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屬於工作行為。公司屬於外商投資企業,駕駛員受雇於公司,從事駕駛工作,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駕駛員作為公司職員,送董事長回老家奔喪的行為,應屬於工作行為。

申報工傷保險的程序

(三)申報工傷保險的程序如下:

1.提出工傷報告: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後,在7日內會作出是否認定2r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會超過30日。

2.認定工傷應準備以下資料:(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文件。(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若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3)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所以公司或該名駕駛員應依上述程序,進行認定工傷、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由勞動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補償義務。

(四)承擔賠償責任的駕駛員,若暫時無力賠償由誰負責?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若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交通事故的處理步驟

(五)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步驟如下:首先由公安部門處理交通現場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第二,公安部門會進行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三,根據調解書所載的調解內容向有賠償責任方求償。第四,若調解不成或已達成調解,有一方不依調解內容履行其調解責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茲說明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處理交通現場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大陸公安部門的職責為負責處理交通現場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大陸公安部門就會處理事故現場狀況、認定責任歸屬,並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調解期限:公安部門會確定賠償責任及賠償金數額,調解期限2r30日,公安機關認2r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公安機關製作調解書後,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會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當事人根據調解書所載的調解內容,向有賠償責任方求償。

4.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司雇用的駕駛員一旦發生車禍,難免發生先期墊付各項費用的情形,這些費用可由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補償後,予以償還。

      工傷保險是中國大陸社會保險的一種類型,倘若公司沒有投保工傷保險,公司員工因工傷造成的各項費用,均由公司獨立承擔。公司須依法規規定,給予工傷職工比照工傷保險的補償,補償數額視不同情況而定,甚至會有公司供養該工傷職工一輩子的情形,台商不可不慎。

(台商張老師朱偉雄為投資中國雜誌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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