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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期 (2003年2月份)

大陸金融機構反洗錢措施作者:姜志俊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最近公布了有關反洗錢的相關規定,不知其內容如何?請張老師惠予說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1月3日以[2003]第1號令、第2號令分別公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及《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及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二) 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用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三)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四) 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身份。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或假名帳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五) 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帳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六)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帳戶資料和交易紀錄:

1.帳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帳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帳戶持有人、通過該帳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七)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八)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閒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述各款所稱“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台商張老師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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