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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期 (2003年2月份)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作者:賴文平

行政法規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大陸國務院第370號令,2003年1月6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內容摘要如下:大陸為加強市場管理,對於違法營業有取締法源,因此公布《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加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經營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而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據辦法第14條之規定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以上之規定得知,大陸對於無照營業確實可以處罰鉅額罰款,尤其是拒絕或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尚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以處罰。因此,台商不得不慎。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369號令,2003年1月2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內容摘要如下: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4條規定「收支兩條線」政策,即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交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部門保障。所徵收的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截留、擠佔或者挪作他用。至於,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及排污費的徵收均有明文具體的規定。

三司法解釋

《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23日公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內容摘要如下:大陸刑法第236條第2項:「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長期以來,大陸在刑事判決上,只要行為人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一律以強姦罪從重處罰。大陸為體現刑罰適用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同時體現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對於行為人在客觀上加以區分「明知」或「確實不知」。即「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此一法定強姦罪之司法解釋,以引起大陸許多學者的批評,認為有越權違法解釋,而且違背了保護幼女的基本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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