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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期 (2014年4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325共同公布,共八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行政認定: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二、共同犯罪: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證據收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帳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資料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四、涉民處理: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五、跨區案件: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大陸國務院於201437公布,自同年61起施行,共八章80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風險管理: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二、國家標準:醫療器械産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三、行業自律:醫療器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係建設,督促企業依法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引導企業誠實守信。

四、備案註冊: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産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註冊管理。

五、通用名稱:醫療器械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

六、標示說明:醫療器械應當有說明書、標簽。説明書、標籤的內容應當與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七、廣告內容: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誤導性的內容。

【部門規章】

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大陸海關總署於20143242014年第21號文件公佈,自公告之日起執行(2005年第9號、2010年第93號公告同時廢止),共十四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餘料結轉、核銷、放棄核准等業務不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名稱相應變更為加工貿易手冊設立、外發加工備案、深加工結轉申報、餘料結轉申報、核銷申報,同時取消放棄核准。企業按照《辦法》及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二、經營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理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結轉、退運等海關手續。

三、關於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分別做了補充規定。

四、經營企業申報剩餘料件結轉的,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經營企業申報剩餘料件結轉的資料;()經營企業擬結轉的剩餘料件清單;()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資料。

經營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加工貿易剩餘料件結轉聯繫單》,憑以辦理通關手續。

五、經營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限內進行報核,對經營企業到期手冊未報核的,經海關審查,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在啟用電腦系統辦理相關業務前,暫使用原紙質單證辦理。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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