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8 期 (2014年6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於2014年5月17日發布,共八章38條,自同年6月17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專案。
二、核准條件: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條件是:(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六)符合國家資本專案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備案條件:外商投資專案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四、項目變更:經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三)專案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五、參照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大陸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於2014年5月7日發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47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處罰種類: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管轄機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審理決定:審理結束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調查審理符合法定程式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
四、陳述申辯: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筆錄。
五、催告執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方性法規】
●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大陸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於2014年5月4日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7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交易場所: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二、設立形式:新設立交易場所應當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達到有關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二)具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四)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施、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經營管理: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部審計制度,保持內部治理的有效性。
四、財務管理: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五、資金存管: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會員或者客戶資金統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商業銀行存儲和管理。(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