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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期 (2014年7月份)

在台灣辦理「認領」的意義及程序作者:陳希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是在東莞將近15年的臺商,在臺未婚。6年多前與一名大陸女子生有一個男孩,但是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小孩一直無法在大陸入戶口。孩子的媽媽於3年前離開至今一直無法取得聯繫,她的家裡人也無法取得任何聯繫,就如同人間蒸發!但是隨著小孩日漸成長,在大陸沒有戶口的話,讀書將會是個很大的問題。

目前想幫小孩辦理臺灣認養,不知道我這種情形該如何辦理?麻煩幫忙解答,感謝您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因此,本件首先必須確認當事人於認領時是設籍於何地,先予說明。■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 假設本件當事人於認領時設籍於臺灣,依上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第1項之規定,認領的成立要件依臺灣法律之規定。依據臺灣《民法》,「認領」與「收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臺灣民法並沒有所謂的「認養」,先予釐清。本件依當事人所述的情況,應該是適用「認領」的程序。所謂「認領」是在沒有婚姻關係情況下所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經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三、 在理解當事人所述情況為:生母於受胎期間無任何婚姻關係、子女是在大陸出生,未曾於大陸地區設籍,而且擬在臺灣辦理認領的前提下,依其是否可以尋找到生母配合辦理相關文件,其處理方式不同:

甲、  假設可以設法尋找到生母配合辦理相關文件:

生父辦理認領需先在大陸的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生母婚姻狀況公證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之公證書(如約定由生母或生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另檢附生母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公證書)及從姓約定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乙、  假設無法尋找到生母配合辦理相關文件:

可以考慮下列二方式:

其一、聯繫生母的家人,看看是否可能由其家人代為申請,取得足以證明生母在六年前子女可受婚生推定的期間內,並無婚姻關係的證明文件,並且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若可取得,將之連同子女的出生公證書、親子血緣鑑定證明書(經公證)等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填具認證請求書,請求臺灣的公證人辦理認領公證,待公證完成後,再持公證書向臺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其二,依內政部10234日臺內戶字第 1020115505 號函文:「謝○○先生稱渠女謝○○大陸地區出生,未曾於大陸地區籍,無出生證明文件,且生母身分及行方均屬不明,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又謝○○先生提憑大陸地區○○公司出具之DNA鑑定書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轉知謝○○先生可循司法途徑,提法院確認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憑以辦理認領登記」之意旨,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方式為之。惟請特別注意臺灣《家事事件法》第61條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最末,上述為依臺商所詢說明在臺灣辦理認領的程序。但在臺灣完成認領不等於在大陸「上戶口」,若擬在大陸「上戶口」,依大陸現行規定,未婚子女「上戶口」除了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具體的申請程序與必須檢附的文件等,建議臺商諮詢當地員警、戶政單位的意見。(本文作者陳希佳現為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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