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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期 (2014年7月份)

購買大陸農業用地只出名義買地,不出資,萬無一失?作者:鄭瑞崙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從大陸進口農產品到臺灣,大家很熟他們要擴大農場產能,需要向當地政府買地,他們希望我出面替他們向政府買地,好像是用臺商名義申請,這樣土地資金就不需太多(如果他們買會很貴),我不用出資,我只要出人向政府提報就行,我日後會有麻煩嗎?

大陸的土地制度是採兩權分離制度,也就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開的,依大陸憲法第910條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土地、被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私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而私人可以利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方式來使用土地。■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方式,可以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  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有出讓及劃撥兩種方式,目前大陸對土地使用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以有償使用為宗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依據之法律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申請審批。需要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之單位和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經依法批准,即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取得方式,主要是做為土地使用者的承包方與代表土地所有者的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依法簽訂之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土地承包人便依據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提問人欲向當地政府購買的土地性質應為農業用地,取得方式為農地流轉,農地流轉係農地承包經營權之流轉,依據大陸「農地土地承包法」第32-39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由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大陸農地是採農用原則,以保護18億畝的農地紅線。由於大陸的農地政策鼓勵三農產業,因此臺商如果要投資農業是廣受歡迎,但是臺商投資農業向地方政府取得大面積農地耕作,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此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權性質不同,並非取得農地使用權,因此不能按一般出讓方式轉讓給他人,而且土地也限於作農業使用,雖然有時可以權宜變通興建一些農舍,但是仍屬於農業用途,此即為農地農用的政策。

雖然提問者不需出資金,而是做為人頭提供大陸當地人來承包農地經營權,惟因大陸的農地農用政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裡皆會約定違約責任,如日後農地實際使用人即大陸方未遵守契約約定,而將農地以非農地方式對待或者有毀壞農地使用之情形時,因提問者為契約之簽訂者,故有可能會面臨民事損害賠償,行政上罰鍰及刑法342條之刑責問題。(本文作者鄭瑞崙現為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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