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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期 (2014年7月份)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516日公布,自同年66日起施行,共七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民事賠償請求: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依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的,應當以公證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二、變更撤銷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三、民事權義爭議: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所公證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的,可以依照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明知不實處理: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明知公證機構所出具的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損失,請求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部門規章】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4528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共四章35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網路交易平臺:網路交易平臺(即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資訊網路系統。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即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是指從事網路交易平臺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服務的企業法人。網路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簡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平臺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二、正常交易機制: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障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三、完整管理制度: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以顯著的方式提請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注意,方便用戶閱覽和保存。 

四、合理監督機制: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進駐平臺的經營者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記載的資訊應真實、全面。平臺內經營者資訊從經營者在平臺登出之日起保存不少於兩年。 

五、先行賠付制度:鼓勵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先行賠付制度,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商無果的,由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先行賠償,確保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 

【地方性法規】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大陸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於2014528日公布,自同年101日起施行,共3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共利益:符合國務院房屋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二、舊城改建: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三、風險評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四、房屋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五、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 換。

六、按戶計算:本條例規定的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徵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產權認定書計戶。(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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