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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期 (2014年8月份)

與大陸企業發生糾紛時之法律救濟途徑作者:李岳霖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請問如果與大陸企業有法律上的糾紛,請問要如何採取訴訟或仲裁的程序?


關於與大陸企業發生糾紛,能採
取的法律上解決方式,謹區分以下三種程序做說明:■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 民事訴訟(例如針對貨物欠款、倒帳、貨品瑕疵等糾紛):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起訴,法院將立案審查,如符合立案條件,會於7日內通知繳納訴訟費,繳納完畢後即完成立案;如不符合立案條件,將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但可於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立案後訴訟程序原則上與臺灣相同,會開庭審理再由合議庭作出裁決(宣判),若不服裁決,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審判程序僅有兩個審級,但二審終結若仍不服,可再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 刑事訴訟(例如針對大陸企業負責人的業務上詐欺行為、偽造文書行為等):

由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提出控訴,進行「偵查程序」,偵查完畢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確定起訴,犯罪事實明確即會由人民法院開庭「審判」。

後續開庭審理程序原則上與臺灣相同,若不服一審判決,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審判程序僅有兩個審級。

3. 仲裁程序(若雙方交易合同有約定發生爭議時要提付仲裁,或雙方當事人同意用仲裁程序來解決紛爭):

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須向該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指定一名仲裁員並預繳仲裁費。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審理後由仲裁庭作成裁決,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者,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大陸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本文作者李岳霖現為弘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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