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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 期 (2014年10月份)

如何在大陸地區辦理不動產繼承作者:呂錦峯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有一些大陸房產繼承的問題想請教您,我爺爺在河南荥陽市有一間房子約13年,他過世約8年了(我奶奶也過世),有四名子女,後來協議由我父親繼承,請問

一、我該準些什麼資料??我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不是要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有制式表格嗎??

二、準備的資料如果要公證的話要去哪辦理公證??是否當天可辦理完成??

三、我父親不太想去大陸,是否可委託我辦理??該準備什麼資料??

四、去到大陸當地,我該去那些機關辦理我父親的繼承??大約要幾天可完成??

五、過戶完成可否直接去房仲公司辦理房屋出售??

一、 依大陸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上述所謂遺產處理前,是指遺產分割前而言,而書面格式並無強制規定,但可以上相關網站下載。■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 首先向臺灣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亡故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可以馬上辦理完成,但要向公證人表示上述檔要在大陸何地辦理,公證人就會幫你透過海基會、海協會的機制將文書送至大陸公證處驗證。

向大陸遺產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持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親自前來辦理,大陸公證機構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後,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三、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去大陸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委託大陸律師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但要出示委託書,委託書的內容應寫明受託人的姓名、住址、授權期限與範圍。委託書須在臺灣辦理公證手續。

四、 申請人憑大陸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產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辦理遺產繼承事項;來文所稱房屋繼承部分,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 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 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 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 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五、 大陸辦理繼承的工作時間不一定,要看財產的內容與當地的辦理情形而定,過戶完成就可以委託他人銷售。(本文作者呂錦峯現為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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