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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3 期 (2014年11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國家法律】

反間諜法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111日通過、公布,共五章4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二、間諜行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三、反間職權: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反間特權: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五、舊法廢止: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2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司法解釋】

●關於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111日通過、公布,其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基於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現予公告。

【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與澳門同胞投資條例

大陸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於2014926日通過、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共38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資形式: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二、出資方式:港澳同胞投資者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三、個體工商戶:港澳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四、投資獲利:港澳同胞投資者對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處置。

五、權益保障:省、設區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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