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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期 (2014年12月份)

境內交貨,境外可否收匯?作者:倪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們大陸的工廠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在大陸採購材料,生產完畢後交給國外客戶指定的大陸廠商,我們工廠如何向國外客戶收取貨款?

1. 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銀行如何辦理聯網核查?需要審核哪些單證?

2. 何謂符合合規定?

3. 境內收貨境外收匯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1、外匯局具體操作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外匯管理局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政策相關問題解答(第三期)」說明,按規定應申報為貨物貿易的符合規定的境內交貨境外收匯,應當進入待核查帳戶。需要結匯或劃出資金時,收匯單位(境內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出口收匯說明》、企業操作員IC卡、與境外採購商簽訂的購銷協定或加工合同、發票、貨運單據、蓋有銀行業務公章的涉外收入申報單正本、情況說明函。銀行應在審核收匯單位提交的上述證明材料後,登陸核查系統,參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記錄對應的涉外收入申報號和收匯金額後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對此類收匯,銀行不得為收匯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那麼何謂符合規定?

(1)、地方說法---廣東外管局認為出口聯網核查操作規程上指的只是來料加工的情況,或者金額較小如1萬美元以下的,其他的不允許收匯。

(2)、匯發﹝20074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廢止,可了解一下)「境外採購商向境內供應商購買商品,該商品在境內使用(不運往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不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並且境內供應商在收到境外匯入的貨款時申報涉外收入交易編碼為「貨物貿易其他收入(109000)」,收匯單位(境內供應商)應當憑與境外採購商簽訂的購銷協定或加工合同、發票、情況說明函到銀行辦理入帳或結匯手續。」

(3)、依據外匯管理局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政策相關問題解答(出口收結匯第一期)」說明,『…3、招標項下,境外採購商向境內供應商購買商品,該商品在境內使用(不運往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不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並且境內供應商在收到境外匯入的貨款時應申報為貨物貿易項下的,對於此類收匯可比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辦理核查和登記。』

²小結

境外採購,境內交貨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只能是針對招標項下的!【問題】中的臺商若能出口至境外或大陸特定的保稅物流園區,是可以向境外客戶收取出口貨款的!【問題】中臺商說境外客戶不能接受如此交貨方式,有外管局的朋友說可以,他們想試一試,又怕有風險,筆者建議試個小金額吧,有結果再來討論,該臺商最後音訊全無,哎!(本文作者倪  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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