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85 期 (2015年1月份)

公司遷廠時勞動合同處理作法作者:周昌湘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關於幾項勞動合同議題煩請老師解惑

1.   如公司進行遷廠,但兩個廠的法人代表並不相同,是故勞動合同是否應重簽?年資是否仍要累計?

2.   員工因遷廠拒簽勞動合同,公司卻未積極處理,導致員工仍與公司仍存在勞動關係,如今已經過了一年未決,之前拒簽勞動合同員工以勞動合同法14條第(3)款、第82條及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7條,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及支付滿一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 一日,每月兩倍工資...

無論此事件有多荒唐,難道公司目前就只有自認理虧配合員工嗎?


一、所述的遷廠行為,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性質。因為兩個廠的法人代表不同,如果公司本身主體不變,只是法人代表變更,因為公司與勞工的勞動法律關係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可以照舊履行。但是如果明顯是兩家公司,等於變更新雇主,為明確新的勞動關係主體,最好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至於工作年資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因為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工作年資必須累計。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所以公司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目前,由於公司的疏忽,導致經過一年多,一方面可能勞動主管機關不會認同公司說法,另一方面員工依法主張有理由。所以確認這群員工對公司是否有必要留下來,可以考量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做好停損點,保障公司利益。

建議:由勞動主管機關協助協商,盡量以和諧為重,讓損失減低到最小。

(本文作者周昌湘現為睿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