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5 期 (2015年1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公布,自同年12月26日起施行,其內容如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海事訴訟中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14〕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2月23日發布,共14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會見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二、 閱卷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
三、 取證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
四、 表意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的,也應當及時安排聽取。
五、 知情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
六、 代理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律師的權利,依法聽取律師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
【行政法規】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大陸國務院於2014年12月24日公布,共六章35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登記權利: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 登記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 登記單元: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四、 登記效力: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部門規章】
●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2月23日公布(財稅[2014]122號),其內容如下:
一、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