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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期 (2015年4月份)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衝突作者:張聰德

為了因應與照顧不同企業的各種形式需求,特別針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生存及發展所需,國家對於小型、微利企業先後頒布了相關的稅收法規為之因應,當中對於納稅主體、相關政策等均有所不同。首先,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均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後,又公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提及中小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明確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人民幣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又連續兩次發出《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等規定,均延續小型微利企業之優惠政策。另一方面,也為落實小型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定。以下詳細將其不同之相關規定及衍生的衝突情況加以說明之:

一、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規定有所不同。

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和享受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主體並不一致。根據《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均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營業稅納稅人的月銷售額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按季人民幣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而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和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主體並不一致,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主體要廣於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具體規定為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只能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境內之居民企業,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卻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單位,因此,這兩類企業可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其次,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限額,而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只有月(季)銷售額或營業額方面的要求;最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使月銷售額未超過2萬元(按季為6萬元),也不屬於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中的小微企業,但其卻有可能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二、新舊稅收政策的變化。

    (一)享受減免應納稅額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有提高。201411日起,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執行期限截至20161231日。標準的提高,將使優惠政策涵蓋更多的企業。

(二)對於「核定徵收」企業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於企業所得稅可以分為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方式,而實務操作中,一些優惠政策對企業會計核算有很高的要求,核定徵收企業很難滿足這些條件。具體在《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就強調,實行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根據國稅發[2008]30號)中的規定,核定徵收所得稅包括定率徵收和定額徵收兩種方法。此次,《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明確了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如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享受減半徵稅的政策。而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管理的特殊性、本地區之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三)主管優惠政策之管理方式有改變。以往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管理方式,不外乎兩種主要的方式,包括: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模式。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中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後享受的優惠政策本來仍應執行審批管理方式,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相關的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等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並且對於符合條件的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則無需報送資料備案。因此,可以明確看出管理方式由審批轉向備案的方式。

三、小型微利企業免征增值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因為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所以發生銷售時均應遵循價、稅分離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根據《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其金額。若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可以看得出享受到增值稅減免的優惠,不必然享受到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換言之,免了增值稅不必然免了企業所得稅。( 本文作者張聰德現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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