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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期 (2015年4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國家法律】

立法法

大陸全國人大於2015315日修正通過部分條文,經國家主席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二、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專案,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佈。

三、  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司法解釋】

●關於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228日公布,共25條,自20153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扣押之擔保: 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擔保。但因船員勞務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請扣押船舶,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二、  撤回與終結:扣押船舶裁定執行前,海事請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請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予以准許,並終結扣押船舶裁定的執行。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後因客觀原因無法執行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三、  確定保留價:海事法院拍賣船舶應當依據評估價確定保留價。保留價不得公開。第一次拍賣時,保留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賣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四、  變賣與處理:對經過兩次拍賣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進行變賣。變賣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對經過兩次拍賣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進行變賣。變賣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

五、  分配之順序:海事法院拍賣、變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先行撥付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後,依法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二)由船舶留置權擔保的海事請求;(三)由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海事請求;(四)與被拍賣、變賣船舶有關的其他海事請求。

【部門規章】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5311日公布,共七章46條,自同年9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食安專家庫: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援。

二、  行業自律: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鼓勵和支持公眾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三、  停止產銷: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採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四、  召回情形: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五、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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