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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期 (2015年5月份)

「62號文」衝擊臺商的程度知多少?作者:李孟洲

大陸國務院去年末發布「62號文」,針對地方政府給予廠商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大清理,並將其「關進中央統一規範的籠子裡」,這使大陸臺商頗感錯愕。在這種情況下,兩岸雙方應先弄清楚,臺商受到衝擊的程度究竟有多少,這樣才能採取切中要害的幫扶臺商舉措。

  所謂62號文,是指大陸國務院於201412月發布的「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方政府,在20153月底前,向財政部遞交各項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結果,再上報到國務院;該文件並規定,未來有關稅費等投資優惠,只能由中央政府統一制訂,地方政府不能自訂,且應將過去優惠上報,若國務院不准,就要取消。

  該文件是適用於全部廠商,並非專門針對臺商,只是臺商所受衝擊特別大,因為長期以來,大陸中央有積極促進臺商投資的政策方針,因而各地方政府也把對臺招商引資,作為重要的政績指標,所以臺商享受到的地方政府「土優惠」比較多,甚至因此和當地政府結成「利益共同體」關係,所以,62號文發布後,臺商圈叫苦不迭,甚至已有不少臺商心生出走想法。

  臺商究竟享受了哪些地方優惠呢?主要是繳交稅費後的「財政返還」、土地價款折扣、社保「五險一金」費用標準放寬等。這些都是臺商經營成本裡的「要害」項目,一旦失去地方優惠,則臺商經營面馬上會發生「狂風暴雨」,可謂茲事體大。

  其中,臺商可能受損程度最大、最嚴重的情況,是被62號文「追究既往」,這比「追溯既往」更為嚴重,即不但過去的優惠沒有了,連過去因優惠而得到的好處也要被追繳回來。譬如,土地價款,過去因財政返還,少繳了3成,這部分今天也要補繳回來。還有,社保費用,過去按較低標準繳交的,如今也要完全補繳回「新常態」標準。這樣的情況,會讓臺商荷包大失血,實在很不合情理。

  較輕的情況,是62號文追溯既往,但不要求臺商補繳回來。譬如地方政府和臺商變更以往的投資合同,把原有的優惠取消便罷,而不要求臺商把以往得到的好處吐回來。像土地使用權價款,新購土地不再打折;社保方面,老員工已按較低標準交費的,就繼續維持,未來新進員工再改用較高標準。這樣的安排,仍然會顯著提高臺商的經營成本,但臺商經營受傷程度會低一些。

  最好的情況,是62號文「不溯既往」,凡是臺商按投資合同已取得的地方優惠,在合同規範的項目和期間內,仍繼續有效,其中若有部分合同之優惠非取消不可,陸方則給予相應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臺商現有合同,大都可以繼續享有原先的優惠,項目內新購土地價款照打折、新聘員工社保繳費照用較低標準。如能這樣,則62號文只會影響新來臺商或新投資項目,老臺商不受衝擊。

  以上把臺商受衝擊程度,簡要分成「追究既往」、「追溯既往」、「不溯既往」這三個等級或層次,雖然有些籠統,但有了這樣的標準,將來我方若要和陸方談判62號文相關問題,就有了主要的爭取目標。譬如,應該首先爭取排除「追究既往」,也就是絕對不能讓臺商「既失去優惠還要掏錢出來賠」。其次要爭取大陸放棄追溯既往,而同意不溯既往,這樣可以讓老臺商原有的投資合同繼續有效,並維持原先的優惠條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62號文並非絕對排除地方優惠,只是要經由大陸國務院統一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兩岸雙方進行相關談判時,可以就下一階段適合給予臺商的新種優惠事項,進行深入的意見交換,並形成具體共識,來建議大陸國務院採行;譬如,專案提供臺商「轉型升級優利貸款」、擴大給予臺商技術創新獎助金、在「一帶一路」上合適地點開闢臺商創業展業園區等,都是可以考量的方向。

  無論如何,兩岸雙方不只要就62號文之衝擊,來積極為臺商排憂解難,也要大力籌謀未來對臺商優惠的政策部署,這樣才能把臺商投資和兩岸經貿做大做強,以儘量擴大兩岸的共同利益。

(本文作者李孟洲現為投資中國信息網社長、臺商張老師)

編者註:大陸國務院於今年510日發字《第25號文》,又修正了上述62號文的內容,各地區、各部門已給予企業優惠的措施,仍繼續按照原定期限及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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