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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期 (2015年5月份)

北仲新規則—引領北仲進入更加國際化的新紀元作者:陳希佳

北京仲裁委員會(簡稱:「北仲」)將於201541日施行新版的仲裁規則(「新規則」),本次的修訂除了進一步明確若干程序上的相關規定,也充分展現北仲邁向更加國際化的決心。謹擇要說明如下:

(一)新增《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收費辦法》:關於仲裁員費用,向來,大陸境內仲裁員的報酬是仲裁機構按爭議目標收取仲裁費用中的一部分。各仲裁機構就其自身費用與仲裁員報酬分配的比例不同,雖然北仲在舊規則的情況下,已以分配較多費用作為仲裁員報酬著稱,但仍與國際上常見按小時計酬的仲裁員費用有差距。所謂「仲裁的好壞取決於仲裁員」(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the arbitrator.)。倘欲吸引國際一流的仲裁員,仲裁員的報酬制度需要與國際接軌,因此,這次的修訂新增附錄2:《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收費辦法》,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將北仲收取的案件管理費與仲裁員報酬分開,仲裁員報酬可以是按小時計費,也可以是按爭議目標計算的一定比例,給予當事人與仲裁員選擇的權利,兼顧目前大陸境內多數仲裁實務的情形,也引進了國際上按小時計酬的作法,有助於使當事人有機會可以聘請國際知名的仲裁員,提升仲裁品質。

(二)就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新增關於臨時措施、緊急仲裁員的規定(新規則第6263條)。本項新增與近年來國際上主要仲裁機構修訂仲裁規則的趨勢相一致。但當事人是否自主履行緊急仲裁員或仲裁庭所作成關於臨時措施的決定或中間裁決?在大陸現行的法制下,是否及如何能強制執行該關於臨時措施的決定或中間裁決,則有待觀察。

(三)就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新規則第69條第3款新增:「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裁決,但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款新增系參考貿法會2010年版仲裁規則第35條第2款,賦予當事人以合意賦予仲裁庭依「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裁決的許可權。在實務上的運用情況如何,則有待觀察。

(四)開庭筆錄:於仲裁開庭時進行逐字記錄,並提供給仲裁各方當事人,在國際上是相當常見的作法,但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卻遲遲沒有相關規定。過去雖然有關於「仲裁庭可以對庭審進行錄音或者錄影」的規定,但該錄音或錄影並不提供予當事人。本次修訂於新規則第40條第5款新增:「經各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且本會同意,本會可以聘請速錄人對開庭情況進行記錄,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預交。」,有助於提高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透明度。無獨有偶,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511日起施行的新版仲裁規則第40條第3款亦新增:「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決定聘請速錄人員速錄庭審筆錄,當事人應當預交由此產生的費用」。兩相比較,依北仲新規則,在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無待仲裁委員會同意,即可聘請速錄人員對開庭情況進行記錄;而貿仲新規則則無此明文規定,則貿仲仲裁院在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是否會依各方當事人的共同請求決定聘請速錄人員速錄庭審筆錄?有待觀察。不論如何,兩會新規則就此的修訂,均回應了各界關於提高仲裁程序對當事人之透明度的呼聲。

(五)追加當事人、多方當事人間相互請求與合併仲裁:商事交易日趨複雜,爭議所涉當事人常不只雙方,也可能涉及相關連的數個合同與仲裁協議。新規則新增第13條第1款,允許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經北仲同意,依據相同仲裁協議在案件中追加當事人。新規則第14條第1款增訂:在仲裁案件涉及二個或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任何當事人均可以依據相同的仲裁協議,針對其他事人提出仲裁請求。此外,新增關於合併仲裁的規定,合併仲裁是近年國際上仲裁機構修訂仲裁規則的要點之一,呼應此趨勢,新規則第29條第1款前段增訂:「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且本會認為必要,本會可以決定將根據本規則進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併為一個仲裁案件進行審理」。實務運作上的技巧之一在於如何判斷在哪種情況下,仲裁機構會決定合併?就此,新規則第29條第2款明定北仲將「將考慮相關仲裁案件所依據的仲裁協定的具體情況、案件之間的關聯性、案件程序進行的階段以及已經組成仲裁庭的案件仲裁員的指定或者選定等情況」,這些考慮因素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13年版仲裁規則(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第28條所規定的考慮因素相類似,在具體案例中的如何適用,則有待觀察。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但若的變更過於遲延從而可能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北仲或者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其變更(新規則第12條第2款)。此外,北仲或者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請求時,應當考慮反請求與本請求合併審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時間、是否會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關因素(新規則第11條第2款)。

(七)明確規定當事人有違反仲裁規則的情形導致案件審理程序拖延的,仲裁庭可以在決定仲裁費用承擔時納入考慮。若因程序拖延導致其他費用發生或者增加的,該當事人還應承擔其他相應的費用(新規則第條第51條第3款)。

(八)明文授予仲裁庭的裁量權:包括明定:本規則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仲裁庭有權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推進仲裁程序,以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決(新規則第2條第3款)、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時,除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司法解釋外,還可以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綜合案件整體情況進行認定(新規則第37條第2款)。

綜合言之,本次仲裁規則的修訂,使仲裁程序規則更加明確,增加仲裁程序對於當事人的透明度,為仲裁庭的許可權提供了明確的基礎,並且與國際實踐接軌,有利於吸引當事人選擇採用北仲的仲裁規則,為北仲未來數年更上層樓的發展,鋪墊了優良的基礎。

(本文作者陳希佳現為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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