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9 期 (2015年5月份)
酒類商品到大陸之進口及銷售問題解析作者:蔡卓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公司設有酒廠,想要將產品:紅酒系列(酒精10度)、米酒系列:料理米酒(酒精
19.5度)、精釀米酒頭(酒精35度)出口品到大陸,並在廣州設立了公司,請問:
一、 走正式國際貿易,我們廣州公司是不是得先申請進口牌,而這個進口牌是不是所謂的批文合同嗎?包裝標籤需要大陸方的審查嗎?大陸方會修改我們瓶標(包裝)內容嗎?如申請到進口牌,接下來的流程就可以直接交給兩地報關行去處理呢?
一、貴企業之廣州公司如要銷售進口酒類紅酒、葡萄酒、洋酒的經營業務,需按大陸外資一般企業相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註冊等手續外,並需在註冊的營業範圍內增加進口酒類批發或零售經營資格,如此才能具備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等申辦資格。■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
(一) 大陸酒類進口主要流程:
確認各種所需進口資料中文標籤製作準備→ 發貨 →報檢 → 報關 →
繳稅 → 海關查貨 → 放行 → 檢驗檢疫局 抽樣或送樣 → 檢測樣品
及審核中文標籤 →通過商檢 簽發衛生證書(取得此衛生證書後方可在大陸
市場銷售該批貨物)
相關實務注意事項
某些口岸要求貨物到港後先完成商檢及備案中文標籤後,然後方可報關。
所以在實務上不少企業係委託在大陸具有進口酒類經營資格的專業進出口
代理公司代辦進口手續。
(二) 如該廣州公司欲自營進口進行銷售,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到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經過備案登記後
才具備對外貿易資格。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登記表》在
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
需要的手續。
(三) 進口公司備案之相關法規要項:
按《關於開展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準備工作的通知》《粵檢食函
(2009)1327號》規定:進口酒類國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自2009
年6月1日起未經備案的國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不得從廣東局轄區口岸向大陸出
口酒類,企業報檢進口酒時同時申報外文和中文品名;進口酒類企業報檢時須
提供原產地證及自由銷售證明(或衛生證書),原產地證及自由銷證明(或衛
生證書)上的品名和原產國應與該產品標籤註明的資訊一致。
(四) 申辦「中文註冊標籤(商標)」之相關法規要項:
l 按大陸進口酒經銷商根據大陸《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及相關規定,應到進口口岸當地之《商品檢驗檢疫局》申辦備案。
l 一款酒對應一個標籤(商標),申辦中文標籤所需的資料如下:
1、標籤檢驗監管備案表(申請書)
2、原外文標籤樣圖片;
3、原外文標籤翻譯件;
4、中文商標設計樣張;
5、酒的原產地證明;
6、大陸經銷商營業執照、電話號碼;
7、外國生產商公司名稱;
8、酒的樣品(樣品數量不定,需按經辦人員要求)
9、國家商檢局辦證部門需要的其它資料。
上述經(地方) 商檢局初審通過後,會上報大陸國家商檢局審核批准,發放「中
文註冊商標批准書」。
四、關於你提問「包裝標籤需要大陸方的審查嗎?」,這是一定會審查的!
茲將商品包裝及標籤的一般規定要項提供如下:
在大陸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遵守《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用文字、符號、數位、圖案等標註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位址、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產地、其它標識(產品標識標註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等產品標識。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的。
五、「小三通」非正規進口
大陸對以小三通方式進口的食品是歸屬於非正規進口的方式,沒有報關,所以
既不繳稅也無法取得正式報關單。如此一來,沒有來源證明(繳稅證明、進項
發票), 無法開立17%增值稅發票,將不能進入超市合法上架銷售。 縱然有
辦法另覓不開立發票銷售,但仍須防範遇到查稅時的風險。(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TEAM蔡老師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總經理、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