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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期 (2015年5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國務院25號文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415日公佈,共20條,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覆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二、  收狀立案: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三、  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四、  多元立案: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

五、  多元息訟: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行政法規】

●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大陸國務院於2015511日以國發〔201525號令發布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共計5點,其內容如下:

一、政策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繼續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不溯既往: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報准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五、暫緩進行:《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部門規章】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大陸國家林業局於2015331日公布,共29條,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一)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林地;(二)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

二、  使用限制: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三、  一次申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一次申請。嚴禁化整為零、規避林地使用審核審批。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中已經明確分期或者分段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分期或者分段實施安排,按照規定權限分次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四、  許可效期:經審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審核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原審核同意機關應當在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請延期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失效。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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