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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期 (2015年6月份)

臺商在大陸出售商品房所得如何申請匯回作者:林志宏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人在蘇州有不動產將出售,售房所得擬匯回臺灣,想請教下列問題:

1.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辦理?

2.匯出的金額有無上限?幣別的規定如何(如人民幣換臺幣等)?

3.是否有售屋後多少時間內需匯出的限制

1. 依據大陸2012/11/19頒布的匯發﹝201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2/12/17起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於大陸出售商品房所得資金欲辦理匯出,已不用事先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准,直接持下列文件至大陸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手續:■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 身份證明文件(即臺胞證)。

(2) 商品房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

(3) 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

(4) 如委託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 在匯出金額方面,申請匯出的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除稅費後的餘額。銀行會檢查您申請匯出的金額與稅務證明中所載金額,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所載金額的銀行將不予受理。

在幣別上,因為大陸尚未開放境外個人資本項下人民幣跨境通匯,故上述售屋所得尚需購匯成外幣(如美金),循上述1的方式由大陸匯至臺灣往來銀行外幣帳戶中,再視匯率走向擇優結匯成新臺幣。

依照我國央行的規定,個人結匯金額超過美金50萬元,須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故建議臺商朋友若售屋款金額較高,可先攜相關售屋交易文件至國內往來銀行,請銀行確認日後結匯流程無虞後再自大陸匯回。

3. 目前並無法令規範售屋資金匯回時點,臺商朋友可視人民幣匯率走向選擇購匯時機。但為避免法令變更或交易文件遺失、單據失效的風險,建議不宜久拖。另外要提醒臺商朋友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應「一次性」匯出,剩餘款項不得再次申請匯出。故除非臺商朋友計畫保留部份資金於大陸運用,否則宜待房產出售款項全數到位後一次匯出為宜。(本文作者林志宏現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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