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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期 (2015年6月份)

大陸進口合同批文申請限制及程序作者:葉慶元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司在東莞找了一問臺灣老闆設立的公司合作,由我司出口零組件過去加工,但是遇到了問題:對方沒有進口合同批文或手冊。

據了解,這問公司雖是臺灣老闆,但是用當地人掛名登記,雖然我司一直建議對方去申請進口合同批文,但是對方堅持不肯,表示他們沒辦法申請,只能用進出口公司代為買單。

請問大陸有限制哪些種類的公司不准申請進口合同批文嗎?又或是有限制符合什麼資格才能申請進口合同批文嗎?謝謝。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因 臺端諮詢問題僅概述公司貿易內容及流程,因此,茲謹依一般加工貿易合同審批流程答覆關於大陸進口合同批文規範。

一、     依 貴公司從事出口零組件至大陸加工,似屬加工貿易之一種。大陸為防止企業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嚴禁「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並且重視經營企業的加工復出口能力與加工企業的生產能力。因此,依法應由「經營企業」向各级加工貿易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據此證明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符合上開能力要求並獲批准(批文)後,始得進行後續備案程序

(一) 經營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

(二) 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 加工企業註冊地縣級以上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 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 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     上述所稱「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至於所謂「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三、     針對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須嚴格按照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審核經營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材料,嚴禁「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防止企業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四、     此外,「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是指海關等部門據以辦理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相關手續的有效證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核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並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必須認真審核《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詳見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310121417條規定)

五、     故所詢進口合同批文,應為符合資格之企業,依上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並遵循相關申請程序後始得為之。

(本文作者葉慶元現為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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