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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期 (2015年6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國家法律】

●立法法

大陸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5315日修正通過,共六章105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權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二、法律保留: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55日公布,共32條,自同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限制出境: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覆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二、  異議審查: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三、  抵銷執行: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四、  預告登記: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部門規章】

●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547日公布,共19條,自同年8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經營者依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二、  濫用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三、  限定交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實施下列限定交易行為,排除、限制競爭:(一)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  差別待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五、  專利聯營:經營者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利用專利聯營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六、  標準排除:經營者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利用標準(含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下同)的制定和實施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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