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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4 期 (2015年10月份)

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何?作者:袁明仁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東莞某臺商因員工發生工傷,事發後雙方經過和解,但過了半年後,員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問發生工傷的仲裁時效如何規定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先後制定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以及時限的規定措辭略有不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佈)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改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已於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6個月到60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呢,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但是,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是,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卻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工傷待遇的情形。

      因此,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勞動者請求工傷待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然而,事實上,勞動者請求工傷待遇的特殊情形有很多種,立法或司法機關有必要對此予以明確。
工傷爭議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工傷爭議時效的起算大致有以下四種:1、事故發生日;2.醫療終結日;3、工傷認定日;4、工傷定殘日。以下是幾種常見情形的工傷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的計算: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及傷殘等級均沒有異議,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工傷醫療期後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應無爭議,對於勞動者請求工傷待遇的,仲裁時效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2]21號)中也做出明確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及傷殘等級均沒有異議,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仲裁時效應從何時計算,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仲裁時效仍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也有人認為,仲裁時效應從原勞動合同履行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此時又往往會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進行了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用人單位對此沒有意見,承諾(一般是口頭)在勞動者離職後支付有關工傷待遇;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後,用人單位給予了勞動者部分工傷待遇(未全部支付)。

三、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對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申請復查:

      此種情形,如認為仲裁時效也是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顯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在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的法律效力尚沒有確定的情形之下,要求勞動者立即行使權利申請仲裁顯然過於苛刻,退一步講,即使勞動者申請了仲裁,該仲裁程序仍需中止,待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的法律效力確定之後方能恢復。因此,此時,需待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的法律效力確定之後,再根據情形一或情形二來確定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本文作者袁明仁現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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