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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期 (2015年12月份)

運用實習學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作者:周昌湘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的昆山工廠,最近當地的職業技工學校有老師來拜訪,希望能讓機械專業的學生來工廠實習。正好我們工廠也有培養儲備人才需求,想未來如果有好的學生能成為公司骨幹人員。但是實習期間的勞動關係如何?公司要注意哪些?可參考的法律依據為何?謝謝您的協助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的《職業教育法》第37條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 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所以,職業學校學生在 貴公司實習雖然不屬於勞動法的管理範圍,但同樣需要給付適當勞動報酬。

二、在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第8條中指出了:「……認真落實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政策,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準,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見習單位應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該通知中指出實習生的收入待遇和生活補助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生購買保險,以保障工作意外傷害風險。

三、實習生的身份還是學生,尚不具備構成勞動法主體資格。在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第5條也指出:「……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因此實習期間是一種民事雇傭關係,在法律上不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待遇上依照雙方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進行協商確定。

四、但是實習生如果從學校正式畢業後繼續留在 貴公司上班工作,依據勞動法規定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係,而分界點就在畢業的時間點。否則,就有可能面臨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要特別注意!(本文作者周昌湘現為睿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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