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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期 (2015年12月份)

臺商在大陸設立商貿企業的商務及稅務規定解析作者:陳文孝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1. 聽說內銷商品退回應該開立「紅色增值稅」發票,請問這是甚麼?如何開立及申報?

2. 增值稅發票若開錯了,要如何作廢?

3. 若公司想於上海/廣東/蘇州同時設專櫃,請問可否像臺灣一樣,於其中一個地方設公司(假設在上海設A公司),再於廣東/蘇州設A公司的廣東營業所/蘇州營業所。如此一來,是否進貨均可以用A公司進貨,而於其它營業所銷售,其增值稅/營所稅均能合併申報,不需各別申報?若此方法可行,請問是否有不妥之處?或者是於各個地方均設立一間獨立的公司較好?

4. 若以設一公司後,於其它地方設營業所的方式執行業務,請問此公司必須是內資公司嗎?還是外資or外資的中國分公司也可以?

5. 若帳上有些費用未取得合法憑證,是否只需申報營所稅予稅局時惕除即可,還是會有罰款 … (像臺灣報稅時帳外調整數)

6. 大陸每月/每季/每年官方規定的申報項目有那些?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等情況,則須開立紅字專用發票。

2.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3. 所謂的「營業所」係指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且不具有經營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若在廣東、蘇州以分公司方式設立,企業所得稅應依規定匯總計算,其「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總分支機構應按下列公司分攤稅額: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l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分支機搆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l 所有分支機搆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l某分支機搆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搆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搆分攤比例

●l 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搆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搆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各因素權重如下:

分支機搆

營業收入

職工薪酬

資產總額

 

0.35

0.35

0.30

4.設立公司後,各地的營運據點可能是子公司、分公司或是辦事處。設立子公司才有內外資的議題。惟設立辦事處、子公司或分公司,仍需考量稅負(股利發放、各地稅收優惠)、經營策略以及當地政府的態度等因素而定。

5.企業係因向無法開立合規憑證之供應商採購,才造成未取得合法憑證的情況,則於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剔除即可。

      企業所得稅預繳可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一般為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此外,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本文作者陳文孝現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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