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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期 (2015年12月份)

臺灣人在大陸納稅責任取決於所得來源和停留期限作者:林甫毅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敝司派駐一位臺籍員工支援上海母公司在上海客戶端之維修工程,由臺灣支付薪資,該員工為於104.05.11使用臺胞證(觀光簽證)前往上海,預訂於105.04.30回臺。因預訂會超過180天以上,故詢問是否應申報當地所得稅?如需申報當地稅金,需以何種方式申報及申報方法?以上問題非常需要您的協助及幫忙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照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下稱「稅法」)以及實施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臺灣人(在適用法規時,被「參照」外籍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在大陸境內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要求,主要由兩方面來判斷:

1. 是否取得「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

      首先要界定何為「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按照「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境內,均為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所以,臺籍員工到上海支援客戶端維修工程,基本上是符合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而有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的要件。

2. 在境內停留的期限。

      在「條例」第七條裡規定,「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項規定裡面,要「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需滿足兩項條件,一是一年裡面,累計境內停留不超過90天,另一是他的勞務所得(薪水、出差津貼、加班費等等因為幫客戶維修所直接或間接取得的報酬)最終不是由境內雇主負擔!具體來說,就是上海客戶沒付他報酬,日本或臺灣公司付給他的報酬,也沒轉嫁到上海客戶身上。上述條件,只要其中一個條件不滿足,就得在大陸申報「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由所提供的條件來看,該名臺籍員工境內停留天數超過90天,所以必需要就他在大陸期間,因為提供勞務所對應並取得的那份報酬來申報與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個人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是以若判定得在大陸繳稅,申報及繳納方式就得看「報酬支付人」了。

    若報酬由上海客戶支付,那麼該客戶就是扣繳義務人,法規規定需由他進行代扣代繳;若是報酬由境外支付,那麼就得由個人自行在當地申報了。

  「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本文作者林甫毅現為昌泓投資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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