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99 期 (2016年3月份)

臺籍幹部在陸課稅問題作者:林永法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一、有關臺籍幹部在大陸連續住滿5年,是否視為大陸居民,對個人之海外所得需在大陸繳納所得稅?

二、承上題若返臺超過30天是否不視為在大陸連續住滿5年?其所得稅如何繳納?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籍幹部在大陸連續住滿5年,視為大陸居民,對個人之海外所得需在大陸繳納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例如若返臺一次超過30天,或者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不視為在大陸連續住滿5年,只要對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避免爭議,建議在一個納稅年度中返臺一次超過31天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1日,以中斷連續住滿5年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一、根據2011年6月30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所稱在大陸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第三條規定,所稱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所謂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三、依上述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大陸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內及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作者林永法現為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