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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期 (2016年4月份)

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避免衝突爭議作者:周昌湘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們公司招聘銷售主管,某位王先生前來應聘。在試用期內,公司發現王先生雖然在某家企業從事過銷售工作,但從未擔任過銷售主管職務,於是,即以王先生在求職時提交虛假工作經歷為由,解除王先生的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後,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移交銷售單據和客戶名單等資料,否則不予辦理退工手續;王先生則表示沒有什麼工作資料可以移交,要求公司立即辦理退工手續,雙方由此進入僵持狀況。半年後,公司準備為王先生辦理退工手續,卻發現王先生的勞動手冊從未交公司人事部門,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尚未辦理,於是通知王先生儘快將勞動手冊交給公司協助辦理招、退工手續。王先生則認為公司長時間未退工已造成自己很大損失,而公司對退工損失卻隻字不提,因此拒絕前往公司協助辦理退工手續。此後,雙方再次進入了僵持狀態。請問如何解決?要注意哪些法律?

1.王先生在求職時向公司提交虛假的工作經歷以使公司予以錄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於「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認定該勞動合同無效。因此公司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當公司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依據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應當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王先生應配合辦理工作交接。

3.但公司準備為王先生辦理退工手續並通知王先生提交勞動手冊協助辦理時,王先生以公司對退工損失隻字不提為由拒絕前往公司協助辦理退工手續。但由前述事實得知,乃因其本人原因(不辦交接)才造成公司未能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情形,所以所謂「未退工造成的損失」,並不存在,應由王先生自行承擔。

4.為避免長期僵持爭論狀態,影響勞資和諧,不利企業形象及現有員工觀感。仍建議:透過協商談判處理,並依據法律爭取應有權利。(本文作者周昌湘現為睿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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