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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期 (2016年4月份)

採DDP交易時,進口報關、付匯及進項稅額使用情形作者:倪 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您:1.若採D D P交易,進口國的進口報關是否仍是以買方的名義報關? 假若如此,那即使賣方沒有拿到進口國的進口權,也還是可以交易,對嗎? 2.和大陸的客戶採DDP交易,在進口時需轉換成CIF報關。表示進口報關的金額會低於實際交易金額,這樣客戶支付貨款時是否會受到大陸外匯管制的影響? 3.若採D D P交易,賣方進口大陸所繳的增值稅,是否可被買方用作進銷項扣抵? 謝謝老師!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交易屬性,買方不應作為進口報關單的經營單位,僅能作為收貨單位。依據大陸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中對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元的規定,具體指如下:

1.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大陸境內企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本欄目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是經營單位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予的註冊登記10位元編碼。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的,填報代理方。

(3)外商投資企業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註明「委託某進出口企業進口」。

(4)有代理報關權的進出口企業在本企業進出口或代理其他企業進出口時,填報本企業的經營單位編碼;代理其他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託方經營單位編碼。

2.收貨單位

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2]38號規定,依客戶外匯管制等級,準備不同資料,可以辦理對境外付款。


三、大陸進口時可以抵扣的憑證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從海關取得。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申請稽核比對,逾期不予抵扣。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託代理進口的,對代理進口單位和委託進口單位,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

      海關稅款專用繳款書號碼第19位應為「-」或「\」,第20位應當為「L」。如果是其他字元如A、C、I、Y、V,則不屬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故採DDP方式,委託人是境外供應商時,無法由大陸境內客戶抵扣。(本文作者倪維現為海峽兩岸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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