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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期 (2016年5月份)

臺商在大陸出售不動產所得如何申請匯回?作者:林志宏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家父原籍上海,民國38年隨部隊來臺後大陸祖產即被當地沒收。經兩岸親友20餘年奔走於法院及與政府單位持續溝通,順利於去年取回了上海祥德路的祖產樓房並清空了現有住戶。該房產是以家父名義歸還的,繼承祖父遺產的四兄弟姐妹除了家父外其餘都現居大陸。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並透過法院公證後,家父於去年底準備變賣所繼承房產,試問張老師:
1.變賣完成後,取得的買賣價金在繼承人分配完成後,如何將應歸屬家父的所得匯回臺灣?需要哪些申辦手續及文件?
2.家父已在臺灣的甲銀行設有帳戶,是否在辦理匯款時需要在臺灣甲銀行上海分行先行開戶?
3.可否一次全數匯回


依據大陸2012/11/19頒布的匯發﹝201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
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規定,自2012/12/17起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於大陸出售商品房所得資金欲辦理匯出,可直接持下列文件至銀行辦理購

匯(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如美金)及匯出手續:

(1)身份證明文件(即臺胞證)。

(2)商品房轉讓合同(即房屋買賣契約)及登記證明文件。

(3)「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

(4)如委託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臺商朋友在大陸任何一家有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均能辦理購匯匯出手續,不一定要在甲銀行上海分行開戶。

3.在匯出金額方面,申請匯出的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除稅費後的餘額。銀行會檢查您申請匯出的金額與稅務證明中所載金額,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所載金額的銀行將不予受理。更重要的是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應「一次性」匯出,剩餘款項不得再次申請匯出。故除非計畫保留部分資金於大陸使用,否則宜一次全數匯回臺灣。

      另外,依照我國央行的規定,個人結匯金額超過美金50萬元,須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故建議臺商朋友若售屋款金額較高,可先攜相關售屋交易文件至國內往來銀行,請銀行確認日後結匯流程無虞後再自大陸匯回。(本文作者林志宏現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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