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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期 (2016年5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台灣地區的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427日公布,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共11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管轄法院: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立案補件:申請機關提交材料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提交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申請機關在十五日內補送,至遲不能超過兩個月;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並於七日內書面告知申請機關。

三、准否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就是否准予接收被判刑人作出裁定,情況複雜、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刑期折抵: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陸服刑前被實際羈押的期間,應當以一日折抵轉換後的刑期一日。

五、法律適用: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後,有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赦免等事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六、不再審理:被判刑人回大陸服刑後,對其在臺灣地區已被判處刑罰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再審理。

【部門規章】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大陸國家林業局2016419日公布,自同年61日起施行,共五章27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林木種子定義: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二、 生產經營許可: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 有效區域範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確定。

四、 相結合產業:本辦法中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企業,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企業:1.具有育種科研團隊。2.具有試驗示範測試基地。3.具有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416日公布,自同年61日起施行,共五章18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定義範圍: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信息內容: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三)主要違法事實;(四)適用相關法律依據;(五)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情況;(六)實施檢查的單位;(七)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三、公布方式: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佈標準的案件資訊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佈資訊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四、停止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五、永久保存:案件資訊一經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佈資訊系統,將作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永久保存。(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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