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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期 (2016年9月份)

行郵稅非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綜合稅負作者:劉卓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何謂行郵稅?跨境電商綜合稅是否取代了行郵稅?彼此之間有何關係?相關的稅率為何?


一、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大陸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的進口稅。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故也為對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課稅標的物包括入境旅客、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個人物品等,根據不同產品類別按相應比例徵收,課徵稅率分為三檔
(15%30%60%),未達50元者免徵(在本年48日以前,行郵稅的稅率分為10%20%30%50%四檔)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由於一般的跨境電商貿易是企業對企業(B2B)進口入大陸,必須按規定稅率繳交關稅、消費稅和17%增值稅,才可以認定為完成貨物進口手續。相對於許多跨境電商均以為已經繳交行郵稅,即可視為進口商品已經完稅,是不正確的觀念,事實上,行郵稅課徵的對像是以個人自用且合理數量的跨境進口商品,隨著跨境電商交易數量的增加,行郵稅與傳統貿商繳交的稅負相對顯得不合理。

三、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於2016324日頒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做了ㄧ些調整,將單次交易限額由現行的1000元(港澳臺地區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將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20000元。主要調整內容有:

1.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最大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資訊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資訊應與付款人一致。

四、《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201648日起執行。相關稅率如下:


進口品類

48日以前

稅額不足50

48日以前

稅額超過50

48日以後

食品

免稅

10%

11.9%

母嬰

免稅

10%

11.9%

書刊

免稅

10%

11.9%

化妝品

免稅

50%

32.9%

相機

免稅

20%

11.9%

服裝

免稅

20%

11.9%

手錶

免稅

20%

32.9%

    往昔,行郵稅繳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50)的,還可以免徵。新政實施後,雖然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依然要收取,但只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以A產品為例,稅改前一包單價約為120元,消費者購買4包的價格是480元,行郵稅率10%,那麼應交稅48元,由於沒有達到50元行郵稅的起徵點,消費者得免徵稅費;稅改後,無論總價值是否到50元,都需要交11.9%的稅。四包需繳納57.12元。買A產品需要支付537.12元。

總之,母嬰、食品、保健品等品類稅負會有所增加,化妝品、電器類等進口物,根據其價格區間的不同,稅負有升有降。整體來看,依然較傳統貿易進口模式存在稅率上的優惠。(本文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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