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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8 期 (2016年12月份)

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之理論與實務?作者:吳光明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欲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請問合同應注意什麼事項?有沒有範本可參考?


台商張老諮詢解答:

茲依來函所述問題,說明如下,以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1999315日通過。依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大陸法系傳統學理上,合同被認為係一種「合意」或者「協議」。由於大陸民事法律及理論繼受了大陸法系合同概念,大陸《民法通則》第85條中之「協議」與「合意」相同意義。

來函中所提及「合作生產」應係指技術合同之一種。依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2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因此,來函中「合作生產」應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企業,以合作經營方式,在生產過程中,充分發揮合作各方之有利條件,共同生產某項產品。合作生產為契約式合營在生產領域之具體表現。

合作生產之基本形式包括:1.當事人雙方分別生產不同之部件,由一方或雙方裝配成完整之成品出售。2.由技術較強之一方提供關鍵部分與圖紙,併在其指導下,由較弱之一方生產次要部件,並組裝成完整產品,在本國市場或國際市場銷售。3.由一方提供生產或設備,按各自之專業分工製造某種零部件、配套件或生產某種產品。在此種合作方式下,技術與設備按技術轉讓辦法與買賣關係處理。

合作生產有如下之優點:(1)有利於學習外國之先進技術,提高國內之企業管理水平與勞動生產率; (2)有利於國內出口商品之品質、規格、花色、品種、式樣之提高與改進,加強出口商品之適銷性與競爭能力;(3)有利於挖掘生產潛力,發揮我國人力資源之優勢,擴大進出口貿易; (4)有利於對外資之吸引與利用,解決國內建設資金與外匯收入不足之問題;(5)有利於加強與擴大國際經濟合作與科學技術之交流。

合作生產合同條款,涉及法律部分,例如侵權行為、保密義務、不可抗力、合同之生效、終止與其他條款等。

因此,欲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所應注意之事項,還要根據生產合同之特點及形式,對合作雙方之合作內容、合作範圍、合作各方之權利義務等加以明確約定。

欲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至少應有如下內容:

1.定義條款之意義;

2.合作生產合同之範圍;

3.雙方之責任與義務;

4.技術服務之內容;

5.技術資料之交付時點;

6.機器設備、配套件與工具之交付時點;

7.價格若干與支付之時點;

8.銷售合作方式等。

以上各點,均應一一列入,約定越細膩、具體,將來越不會發生爭議。

 另外,與陸資工廠訂定合作生產合同,牽涉各種具體層面問題,在法律面,除合同應注意上述各種事項外,比較難有範本供可參考。不過,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採消費者合同單獨立法之模式,而統一規定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蓋如何同一方為消費者、勞動者情況下,應當優先考慮消費者、勞動者利益之特殊保護,亦即對陸資工廠之一方訂定合作生產合同時,會予以某種程度之限制,以達到保護弱勢一方之效果。

 

(本文作者吳光明現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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