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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8 期 (2016年12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公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共2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擔保金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二、   保險擔保: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   金融擔保: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四、   免供擔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的。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共同發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共35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公民死亡: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法人終止: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   債權轉讓: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型大小經營者的財產。

 

【部門規章】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6年11月1日公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7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申請登記: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佈單位)從事廣告發佈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

二、   發布條件:辦理廣告發佈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二)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三)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四)具有與廣告發佈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三、   提交材料: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佈登記申請表》;(二)相關媒體批准檔: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四)廣告業務機構證明檔及其負責人任命檔;(五)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證明文件;(六)場所使用證明。

四、   資訊公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准予廣告發佈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廣告發佈登記資訊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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