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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7 期 (2017年9月份)

請問有必要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和商標嗎作者:石賜亮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和商標對臺商有實質的幫助嗎 ? 本公司經營的是屬於文創事業,產品一 推出很快就被模仿。聽說即使取締也要花費很多時間和成本,而且最後也不一定獲得賠償,對此 感到很傷腦筋,也很猶豫。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 文字與商標和品牌建立的專用權,以及特殊功能性的專利權,是規劃品牌行銷的先決和必 備的條件,基於對品牌和專利價值的重視,有必要在一開始就建立擁有及保護等基本的法 律知識。 2. 專利和商標經過合法程序的申請核准之後,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一方面可以得到專用 的保護權,另一方面,在受到仿冒侵權時,才有立場向執法單位提出舉發和取締。 3. 相反的,如果自己的專利和商標沒有經過申請核准專用,類似的專利和商標反而有中國大 陸其他的企業或個人捷足先登取得使用權。盡管自己是原創者,也會遭受取締和處罰。 4. 以日商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為例,曾經於 2001 年因為在其 OLYMPUS 的相機上加 印【千禧龍】的字樣,侵犯到中國大陸江蘇省徐州市的徐州漢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商標 使用權,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標權判決賠款和指定在人民日報登出道歉申明。 原因是徐州漢都實業公司在 1998 年 12 月,已經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九類【千 禧龍】【QIANXILONG】註冊商標,號碼 1231026 號,範圍包括照相機、電視機、計算機 等。而日商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卻在 OLYMPUS WIDE80 的相機上,機身、包裝盒、 信譽卡等位置上印有與商標【千禧龍】相同的文字。雖然徐州漢都實業公司並未曾在相機 商品上使用過【千禧龍】,但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日商奧林巴斯光學工業株式會社在 未經商標所有權方的同意授權下使用,造成了侵權的事實。於是中國大陸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46 條第 1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 3 條、第 38 條第 1 款 第 4 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 41 條第 1 款第 2 項之規定,做出了侵 權賠償的判決。 5. 臺灣著名的辦公家具廠商優美公司在 20 多年前到中國大陸投資之前,【優美】的中文名 稱已被註冊使用。為了避免造成商標侵權行為,不得不只能以英文【UB】和中文【優比】 註冊商標使用。 6. 以上的說明和案例的剖析,希望讓大家能對在中國大陸商標和專利的使用權保障的重視和 瞭解。( 本文作者石賜亮現為中華企業經理協進會常務理事及本會名譽理事長、臺商張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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