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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7 期 (2017年9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行政法規
● 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7年8月5日頒布,共五 大項 22 小項,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儘快在全國推行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過的外商投 資負面清單,進一步增強投資環境的開放度、透 明度、規範性。 二、進一步擴大市場准入對外開放範圍。持續推進專 用車和新能源汽車製造、船舶設計、支線和通用 飛機維修、國際海上運輸、鐵路旅客運輸、加油 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演出 經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明確 對外開放時間表、路線圖。 三、抓緊完善外資法律體系。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 規,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資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推動限期廢止或 修訂與國家對外開放大方向和大原則不符的法律 法規或條款。 四、保障境外投資者利潤自由匯出。對於境外投資者 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可依 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出。 五、完善外國人才引進制度。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 工作許可制度,採用「告知 + 承諾」、「容缺受 理」等方式,為外國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提供便 利。 六、保持外資政策穩定性連續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要嚴格兌現向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 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 訂的各類合同。
 部門規章
● 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於2017年8月8日公布,共 四章30條,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海關監管區: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區,是指《中 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海關對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場 所和地點,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 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 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 二、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作業場
所,是指由企業負責經營管理,供進出境運輸工 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 停靠,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裝卸、儲存、 集拼、暫時存放等有關經營活動,符合《海關監 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以下簡稱《場所設置規 範》),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場所。 三、 接受海關監管:在海關監管區內從事與進出境運 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應當接 受海關監管。 四、 實施監管方式:海關可以採取視頻監控、聯網核 查、實地巡查、庫存核對等方式,對海關監管作 業場所實施監管。 ● 關於公證職業五不准的通知 中國大陸司法部於 2017 年 8 月 14 日頒布,其主 要內容如下: 一、 不准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 份,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 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 二、 不准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 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 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合同公證 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 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 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 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不得 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 四、 不准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公證機構、 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 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 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 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 不准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 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 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 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 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 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 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 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影。(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 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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