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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臺商公司資本金如何合法進入中國大陸相關事宜? 作者:倪維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臺灣自然人以外資身分於今年在中國大陸設立公司,設立初期因不熟法令,未以外幣自境 外匯入資本金,而以境內的人民幣 ( 本身的存款 ) 匯入於銀行所開設的公司帳戶,並且已陸續支 出,請問如未來依法自境外匯入外幣資本金後,先前已匯入並動用的人民幣如何處理 ? 是否可返 還原股東 ? 會計帳務上該如何處理 ? 謝謝 !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先會計帳上記入資產 / 成本 / 費用類科目及其他應付款科目,待資本金由境外進入資本金 帳戶時,再依法予以還款;( 先前臺灣自然人股東在中國大陸的存款若不符合規定的資金 來源 ( 如人民幣利潤 / 因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 /. 收購 類、費用類、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中結匯與劃轉的資金 / 發展基金、儲備基金 ( 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 )、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已登記外 債本金及當期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等 ) 且未經外匯管理局的審核,無法以資本金方式進 入公司戶使用,也無法由中國大陸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資。) 二、貴司在資金進入時,應未向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登記 / 備案 ( 在資本金未進入情形下, 不能適用投注差模式的外債額度 (=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 額 ) 及銀發 [2017]9 號文巨集觀審慎模式的外債額度 (= 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 2 倍 ), 故為避免外匯管理局的罰則,建議年底前歸還完畢,理由是 : 1.臺灣自然人股東借予公司使用款項,依法應進行外債登記。依據中國大陸匯綜發 [2011]38 號文規定: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原則上按現行外債管 理規定操作,38 號文因此擴大了外債範圍,外債不再限於以外幣表示。部份地區已要 求執行外債登記。 2. 依據中國大陸《外匯管理條例》( 修訂版 ) 第 43 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 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 金額 30% 以下的罰款。 三、自境外匯入的資本金,除外幣外,依據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文第一條規定: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下同)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 民幣來華開展新設企業、增資、參股或並購境內企業等外商直接投資活動。即也可以依法 以境外匯入人民幣方式出資。 四、依據匯發 [2016]16 號文規定:資本金結匯比例可為 100%,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需存放 在「結匯待支付帳戶」中 ; 境內企業 ( 中外資 ) 結匯待支付帳戶辦理人民幣對外支付時, 境內企業應如實向銀行提供與資金用途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境內機構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項目收入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實性證明材 料。單一機構每月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20 萬美 元。(本文作者倪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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