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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淺析臺籍個體工商戶的契機與挑戰 作者:黃謙閔

時至2018年元月,綜觀兩岸情勢上仍朝著預期且既定的氛圍發展,然民生經濟方面確有著結構性上些微的調整轉變。中國大陸整體經濟改變,顯著的人口紅利逐漸降低,臺商企業以往大量製造的工廠模式已經不具效益。反觀具有彈性的個體工商戶更是對岸積極鼓勵臺商們創業及轉型的發展型態。而個體工商戶的意涵簡易說明是指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經核准登記,並在其法定允許範圍內,可從事非農業工商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其中中國大陸國家的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身分者,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開放臺灣居民從事個體工商經營

但中國大陸國務院早期授權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實施細則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執行依據,仍以中國大陸內地居民為主,臺港澳居民們尚未開放。直到2011930日公佈並於同年111日起施行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其中才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大陸公民和臺灣居民,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來申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經營。

再者,中國大陸當局為更進一步強化兩岸三地的經濟交流,簡化外資投資程序及降低外資投資門檻。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等11部委聯合於20151215日公佈並於201611日施行的<關於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俗稱  國臺發〔20153號),除了取消先前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之外。更為臺灣居民從事個體工商戶進行當地創業、當地經營時提供更多元化的條件:

擴大可經營地域和行業範圍

一、可設立的地區更廣:依據國臺發〔20153號的通知以及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更開放臺灣居民不需經過外資審批程序即可在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貴州、陝西全省(直轄市)及黑龍江、廣西、雲南、寧夏等省(自治區)的設區市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但如涉及特許經營者,仍需經由審批程序。

二、可經營的範圍更多元:此次開放的經營範圍大都集中在臺灣居民們較為熟悉且擅長的第三產業與新興服務業(請參閱附表)

 

序號

行業列舉

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編號

備註

1

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

F513

中類

2

文具用品批發

F5141

小類

3

體育用品批發

F5142

小類(僅限部分)

4

其他文化用品批發

F5149

小類

5

零售業(煙草製品零售除外,並且不包括特許經營)

F52

大類(有除外規定)

6

裝卸搬運(僅限港口貨物裝卸活動)

G581

中類(僅限部分)

7

貨物運輸代理(僅限國際船舶代理活動)

G5821

小類(僅限部分)

8

倉儲業

G59

大類

9

餐飲業

H62

大類

10

軟體發展

I651

中類

11

娛樂及體育設備出租

L7121

小類

12

圖書出租(僅限漫畫圖書出租)*

L7122

小類(僅限部分)

13

社會經濟諮詢(僅限貿易諮詢服務、企業管理諮詢服務)

L7233

小類(僅限部分)

14

廣告業(不包括廣告發佈服務)

L724

中類(有除外規定)

15

包裝服務

L7293

小類

16

辦公服務中的以下專案: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翻譯服務

L7294

小類(僅限部分)

17

攝影擴印服務

M7492

小類

18

洗染服務

0793

中類

19

理髮及美容服務

0794

中類

20

洗浴服務

0795

中類

21

婚姻服務(不包括婚姻介紹服務)

0797

中類(有除外規定)

22

家用電器修理

0803

中類

23

其他日用產品修理業

0809

中類

24

建築物清潔服務

08111

小類

 

三、農業項目專項申請:臺灣居民若申請個體工商戶從事農業經營範圍者,例如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農產品等自產產品零售業(不包括菸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等等。則需依《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俗稱 工商各字〔2007247號)規範,專項申請辦理。

綜上所述,對於個體工商戶實施新制與擴大開放,如臺灣居民的我們該如何因應與看待,可以再進一步細究分析其機會與可能面臨的挑戰。

個體工商戶實施新制帶來的機會

可能的機會:

1. 個體工商戶並無最低註冊資金的規定,可依自身財務做一規劃。

2. 臺灣居民自身擔任負責人,其個體戶的經營權與所有權都在自身一體。

3. 個體工商戶的每月記帳報稅方面相對簡便,個體戶經營時大多無建置帳簿,並由當地稅局於經營現場核實場勘時,採核定課稅。

4. 初期可依自身財力需求進行個體戶經營,待具有一定規模後,則可根據2011416日中國大陸國務院令第596號公佈施行,並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8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體工商戶實施新制帶來的機會

可能的挑戰:

1. 經營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有差異,根據201710月所施行的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56條所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 經營品牌形象難以凸顯,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可以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號取名,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等名稱,會有規模小、草創經營的感覺,無法強化品牌效果。

3. 當地融資困難,個體戶經營一段時日後,若需擴充規模與額外資金等需求,常因帳簿報表不齊全,無法得到銀行青睞。

最後,中國大陸地區因幅員廣大且各地經營風情不一,故前往中國大陸投資布局時,應其整合性考量『投資法務』、『會計稅務』、『人資勞務』、『外匯財務』、『貿易關務』、『合同商務』、『供銷業務』等各方面。方無掛萬漏一之憾!

(本文作者黃謙閔現為經曜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協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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