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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中國大陸擴大開放個體戶適用 範圍對臺商之佈局與影響作者:陳文孝

中國大陸自 2016 年元旦起實行《關於擴大 開放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 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臺「大舉 開放」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然確切來說,中國 大陸早在 2011 年已首度對臺開放,但當時只開 放臺灣民眾在北京、上海、福建、廣東等 9 省市 登記設立個體工商戶,而且可經營行業僅限於零 售、餐飲2種;另規定從業人員數不得超過8人, 營業面積不得超過 300 平方米(平方公尺)。直 至 2012 年,從業人員數上限提高為 10 人及營 業面積上限提高到 500 平方米。簡言之過去雖 有開放,但其實可經營項目和規定都有相當的限 制。
新政策的三大亮點
根據該項意見,中國大陸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大幅度放寬了原有的各項限制。第一是開放 領域,從零售業和餐飲業2項,計新增紡織服裝、 體育用品、裝卸搬運、軟體開發、理髮美容、家 用電器修理等,行業類別擴大至 24 項;第二是 開放地域,臺資個體工商戶可登記設立的省市數 目,從原先的 9 省市擴大為 26 個;第三是經營 條件,取消原有對從業人員不超過 10 人和營業 面積不超過 500 平方米的限制。此外,還延續了 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經營模式不得不知的相關規定
政策的頒布讓許多臺商躍躍欲試,但建議 進場前還是必須瞭解個體工商戶相關規範與經營 模式。個體工商戶其具體形式通常是指,由個人 或家庭出資經營的店鋪、商號或工廠,而目前中 國大陸對臺開放之個體工商戶形式僅限於個人經 營,通常其規模一般較小。且個體工商戶業主需 擔負經營上的責任,得對全部債務負責,不像有 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老闆可以當純股東,坐領股 利,僅就其出資額擔負民事責任。 另外依照臺灣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中國 大陸從事投資行為,應適用《在中國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經濟部經審字第 10204600200 號函 ) 之規定申請許可,惟臺商 投資經營個體工商戶一般不會超過限額,故在中 國大陸從事投資者,應在實行後 6 個月內向投審 會申報,避免受罰。
臺商個體工商戶相關的稅務議題
在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和公司不同的是,公 司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來繳交企業所得稅, 而個體工商戶的本質還是在個人經營,因此適用 「個人所得稅法」,按照所得金額繳交5%至 35% 不等的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分為查帳徵 收和定期定額徵收;實行查帳徵收的納稅人,按 照正常程序,是根據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及 損失後的最終數字再乘上累進稅率納稅,需於次 月 15 日內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 表等資料申報,因過程繁複且根本不符合成本效 益,因此,大多數還是採用定期定額徵收的方式, 由稅務機關派人「核定」出個人所得的數字並繳 納。 但另須注意的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 24 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臺商個 體工商戶需就中國大陸來源之所得,於臺灣依 5% 至 45% 之累進稅率課徵綜合所得課稅,但 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 中扣抵。
其他應注意事項
今年開始中國大陸及香港均開始實施 CRS, 臺灣也將從 2019 年開始進行涉稅金融帳戶盡職 調查,所以臺商若到中國大陸創業宜注意境外與 中國大陸境內資金往來的合規性,並瞭解中國大 陸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另外除要注意在中國大 陸當地交易產生的流轉稅及個所稅外,還要留心 進出口報關的合規性,切勿因方便而忽略了走私 的風險。( 本文作者陳文孝現為勤業眾信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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