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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中國大陸擴大開放個體戶適用範圍應注意法律事項作者:蔡世明

中共「十九大」政治報告中提到,「我們 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逐步為臺灣同胞在 中國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中國大 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就在 「十九大」結束半個月左右,中國大陸司法部公 布擴大臺籍中國大陸律師的執業範圍,從過去 20 項訴訟業務大幅擴大到 237 項;同時近日媒 體針對臺青到中國大陸創業發展,在設立企業方 面,重提「個體工商戶」問題,可見中國大陸招 攬臺青之用心。
汲汲營營招攬臺青
其實早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中國大陸即已 正式開放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但當時 開放的幅度有限,適用地域上僅有北京、上海、 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 省市;而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僅限於餐飲業 和零售業二項,且不包括特許經營;另經營條件 上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 平方米,試行三個月後,即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放寬從業人員不超過 10 人,營業面積不超過 500 平方米。截至 2015 年 11 月底,據統計臺 灣人在中國大陸已設立 3500 多個個體工商戶, 總體經營狀況良好。 然而,由於依據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條 例》規定,「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 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 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個體工 商戶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侵佔」、「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 從業人員」,中國大陸同胞在經營個體工商戶時, 經營範圍、經營場地面積、從業人員數量均無法 令上的限制,而臺灣居民並未享受同等待遇。
擴大開放臺灣居民經營個體工商戶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中國大陸工商總局發布 《關於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申辦個體工 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原已開放的北京等 9 省 市基礎上,臺灣居民也可在天津、河北、山西、
遼寧、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 海南、貴州、陝西全省及黑龍江、廣西、雲南、 寧夏等省(自治區)的設區的市,申請登記為個 體工商戶,增加了 17 個,總數達到 26 個地域 之多。經營範圍亦擴大至廣告、包裝服務、服裝 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等共計24項(依 據中國大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 12 項大類、32 項中類、100 項小類,且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與 新興服務業),並且取消對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 面積的限制。 這次開放政策,對臺青而言固然是個機會, 但有些法律上的問題還是要注意。依《意見》規 定:「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 人經營」,而《個體工商戶條例》第 2 條:「個 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故 臺灣居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與中國大陸同胞還是 稍有不同。
經營個體工商戶應注意法律事項
另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總 則》第 54 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 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 字號。」以及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 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 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由此可知,個體工商戶一旦負債,該債務是與經 營者個人分不開的,即承擔連帶無限責任,這與 設立公司作為經營主體,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完 全不同的。 另《個體工商戶條例》第 28 條:「個體工 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 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 利。」因此,如果臺青在中國大陸投資設立公司, 經營一段時間後效益不錯,會有其他投資者或天 使基金看上,一般可以直接接受投資,但個體工 商戶則必須轉變組織形式,才能接受其他資金進 入,這也與設立公司形態經營,兩者大不相同。 ( 本文作者蔡世明現為上海博恩律師事務所臺籍 中國大陸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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