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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期 (2018年3月份)

境外公司的發展與今後的因應 作者:龔泰平

境外公司的正式名稱為國際商業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是二次大戰後 英國為解決海外小殖民地 ( 通常是小群島或面積 不大的地方)政府的財務問題,而設計出的制度。 原始構想是借用屬地主義租稅制度海外所得免稅 的概念,由這些小島政府核發國際商業公司執 照,讓外國人來申請設立公司,由於海外所得免 稅的觀念,此類公司均在屬地以外營業,不需對 屬地政府繳納所得稅,只是每年繳納年費即可。 屬地政府可收取公司設立費及年費,做為屬地政 府的國庫收入。 由於此類業務需要有人協助推廣與管理,因 此設置了註冊代理人制度 (Registered Agent),代 理政府做管理,通常政府均會嚴格篩選註冊代理 人,並要求註冊代理人保留一筆存款做為押金, 才核發註冊代理人執照,且註冊代理人在註冊國 均需要設有辦公室,以便政府管理。很多地區並 要求註冊代理人的公司內一定要有當地人擔任董 事,通常註冊代理人會到世界各地設置辦公室或 地區代理 ( 譬如香港、倫敦等金融中心 ),再由 各地區代理商至各國尋找代辦公司或稱為秘書公 司 ( 如會計師、律師,顧問公司等 ) 做第一線零 售商接觸客戶,推展與管理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已成為企業跨國投資常用工具
境外公司在 1980 年代開始風行,在全球已 成為企業經營的常用工具之ㄧ,在臺灣也廣被採 用做中國大陸投資及國際貿易的中間體,藉以降 低投資風險及解決貿易操作的障礙,不過,這種 安排曾引起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的注 意,認為應該有管理,加上有心人藉此做不當操 作,因此,在 1998 年 OECD 理事會第一次被以 『有害的稅務競爭』(Harmful tax practice) 提出 專案討論,要求註冊國應修改公司法並加強管 理,嗣後漸漸引起經濟大國的注意。 美國歷經數年的努力,在2010年通過肥 咖法案(FATCA),要求全球各銀行提交美國公 民在該國的銀行帳戶名單,另以OECD為主, 更在2014年為他們鼓吹十幾年的資訊透明化 的 要 求, 推 行 CRS 制 度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要求簽約國相互交換外國人的銀行資
料名單,2016 年歐盟採用,至 2017 年已獲得 101 國同意簽約。 2016 年間曾爆發「巴拿馬文件」,臺灣也 因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紐約州金融廳處 1.8 億美 金罰款,震驚了臺灣社會與政府,加以立即因素 是 APG( 防制洗錢組織亞太小組 )2018 年對臺灣 實施國家評鑑,使臺灣開始過濾 OBU 客戶,接 著 DBU( 國內金融業務分行 ) 也將展開帳戶審查 (Account Review)。
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的的管理角色很重要
在這處理過程,必需借重境外公司註冊代 理人的管理機制執行,利用註冊代理人所核發的 董事任職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 COI) 及各國註冊局所發的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簡稱 CGS),有些銀行要求客戶 提交此二文件 ( 通常只要求 COI,因此資料較完 整 ) 做為衡量標準,銀行執行武器是凍結或關閉 銀行帳戶,因此引起客戶的麻煩與恐懼。 另 外, 為 落 實 此 一 制 度 的 執 行,OECD 要求各註冊國嚴格管理註冊代理人,不能依 KYC(Know Your Customers) 標準執行者將處以 罰款,甚至吊銷註冊代理人執照,因此各註冊代 理人只能戰戰兢兢的執行此工作,相對的註冊代 理人的工作加量,責任與權力也突顯出來。為了 遵循註冊國政府的要求與檢查,註冊代理人也開 始過濾客戶,對未能符合規定的客戶進行催繳文 件,不能完成者最後只好放棄該客戶。在英屬維 京群島 (BVI),2017 年上半年被淘汰掉的客戶達 兩萬家,被淘汰的客戶通常在 90 天內必須找到 新的註冊代理人,否則該境外公司即成為孤兒, 成為無效的公司,如果該公司有控股投資或擁有 巨大財產,將陷入夢魘之境。 今後,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與其客戶及銀行 的關係,除了提供服務,還要加上管理,因註冊 代理人職責是盡職管理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客 戶對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應改變成為配合、遵循 KYC 的要求,才能避免境外公司失去資格,繼續 享有避險及免稅特性。(本文作者龔泰平現為精 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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