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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期 (2018年3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 運用動產質押的法律須知作者:李永然

中國大陸臺商為了融資,往往被債權人要求 提供「擔保品」,而擔保品除了一般熟知的「不 動產」(房產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外, 也可以用「動產」做為擔保品。 中國大陸《物權法》第 208 條第 1 款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 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 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 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述規定中 的「動產」即為「質押財產」。
貸款也可以提供動產質押
臺商如欲運用動產進行質押擔保,應注意那 些法律問題? 首先臺商應注意動產質權設立的方 式,此為「要式行為」。依中國大陸《物權法》 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 形式訂立「質權合同」;且「質權合同」一般包 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品質、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由上述規定可知,「質押財產」必須交付債 權人占有,且質權係於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 立(中國大陸《物權法》第 212 條)。而前述的 交付不限定於「現實交付」,但為了避免影響債 權人享有的動產質權,債權人應當將質押動產放 置在「動產質押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倉庫, 使質押動產處於債權人或者其委託監管之第三人 的現實占有和控制下;縱使需要以出質人倉庫做 為存放地點,也必須與出質人的生產場所或其他 倉庫進行隔斷,確保質押動產儲存倉庫的區別化 和獨立化(註 1)。 中國大陸針對動產質押,為了提醒第三人注 意「動產擔保物權」狀況,當事人可以運用「中 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將債權人、債務人 的身分資訊、擔保品的價值及對擔保品的具體或 一般性描述上網登記,將該擔保物權公示(註2)。
動產質權的效力

其次中國大陸臺商應注意動產質權的效力, 就該問題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對於所擔保債權的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固 然可以於「動產質權合同」中約定動產質權 擔保的範圍;但如未約定時,則質權擔保的 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金、質押財產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註 3)。 二、對質權標的物的效力:動產質權對標的物之 效力,包括質押財產及其從物、孳息、添附 物及「代位物」(註 4)。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如何行使債權?
又債務人屆期清償債務,質權人固應當返還 「質押財產」(中國大陸《物權法》第 219 條第 1 款)。反之,如債務人屆期未能清償債務,質 權人可以循下述方式處理: 一、 與債務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 二、 就質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就所得的價款, 優先受償(中國大陸《物權法》第 219 條第 2 款)。如果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 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至於不足 部分則由「債務人」清債(中國大陸《物權 法》第 221 條)。 綜上所述,運用動產進行質押貸款屬「動產 質權」,涉及「擔保物權」,應注意並妥善運用 中國大陸《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俾保自身權益。 註 1、臺資銀行中國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臺 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 1-25),頁 166,2016 年,聯經出版。 註 2、李國雄著,兩岸法規大不同-最新金融個 案研討與應用,頁 283~289,2017 年, 臺灣金融研訓院。 註3、楊立新著,大眾物權法,頁225,2007年, 北京大學出版社。 註 4、中國大陸《物權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 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 賠償金或者補價金等優先受償。( 本文作者 李永然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 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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