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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期 (2018年5月份)

兩岸企業勞動契約的差異分析作者:蕭新永

臺灣的「勞動契約」(Labor contracts),在中國大陸稱為「勞動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定義上,臺灣是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中國大陸則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實務上可解釋為「勞工在從屬關係下所提供之勞務而雇主給付報酬,彼此互有的對價關係」。

依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勞動關係之建立,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是屬要式行為、要式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乃強制性規定,不依法就要負法律責任。因企業緣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故意不簽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終止勞動關係。臺灣的勞動契約,是為諾成契約,是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即可成立,無論口頭或書面形式,《民法》或《勞基法》並未加以限定。

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應以書面為之

臺灣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是臺灣勞動契約的重點。當定期契約屆滿後,只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均視為不定期契約,或者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原則上勞資雙方自始至終可在「不定期期限」的約束下,確定未來的長期關係,所以我國是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常態(原則),短期性質的定期契約為例外,對受雇者而言,也有保障性。

中國大陸把勞動合同分為三種,一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有明確的開始期限。至於何時才是終止日,則有法律規定(例如退休之日、員工被確定失蹤或死亡之日、企業破產解散之日等)。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國大陸對勞動合同的分類是以契約期限為區分標準,並且強制規定固定期限合同(10年以上或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到期後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且無協商餘地,這個規定對企業而言,可說是剝奪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另外企業不簽書面合同1年後,就被視為「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此乃以明文強制立法之擬制規定。

中國大陸立法初始,是以較長期(10)的期限強制約束企業要簽訂長期性質的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再以「書面」形式來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而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範,則是以勞動者主宰意思的規定,立法引導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穩定勞動關係,這也是站在保障勞動者的維穩立場設計的。所以中國大陸是以固定期限為常態(原則),無固定期限為例外。

不簽勞動合同須負法律責任

關於勞動契約之立法,兩岸存在立法宗旨及內容的差異性,如前所述,臺灣是不要式契約,雙方基於私法合意即可;中國大陸則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之要式形式,否則勞雇雙方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由於勞動關係是繼續性關係,為避免日後產生勞動糾紛時,難以舉證雙方的權利義務條件,所以在實務的處理上,兩岸企業簽訂書面契約(合同)是有其必要性。

臺商在中國大陸營商,要有「勞動合同管理」的正確觀念,只有確立勞動標準,才能依法操作人資管理作業,以避免產生沒有效率的勞動爭議事件,進而維護企業的雇主品牌形象,達到「法律到位,管理就能到位」的經營目的。

(蕭新永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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