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26 期 (2018年6月份)

如何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進行轉讓、報廢處置、借用給其他企業或變更使用地點?作者:袁明仁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本公司有一批進口減免稅貨物,請問可否進行轉讓、報廢處置、借用給其他企業或變更使用地點?


根據
20171024日,海關總署頒佈公告2017年第51號《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其中將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中的「其他貨物」(普通貨物)從原來的5年調整為3年。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減免稅設備在監管期限內(3年),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轉讓、報廢處置。對於企業的減免稅設備閒置在工廠的,生產相關部門不得擅自將其報廢變賣,為避免違反海關規定,關務人員應要求在設備上張貼減免稅設備的醒目標識和監管到期期限。

將減免稅設備轉讓給其他不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減免稅設備結轉除外),應事先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涉及證件的補辦證件)。

減免稅設備在監管期限內(3年),未經海關辦理補稅手續,不得擅自租賃、借用給其他企業,若需要租賃,則應事先向海關辦理補稅和補證手續。

減免稅設備在監管期限內(3年),原則上應在海關核准的地點使用,若企業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需要經海關審批後,方可進行。

企業常見及常犯的問題:將部分閒置的設備,存放到租賃的倉庫中未向海關備案,此一情況亦屬於變更使用地點的行為;另外企業開設分廠,導致設備進行轉移,也需要向海關進行申請報備。

企業生產部門因產能外包和轉移等導致設備閒置,往往在產能外包時,將減免稅設備一併租賃或借用給代工廠,一旦被海關稽查查處,將對減免稅設備依據外租的時點核算內銷補稅、並對於設備租用產生的收益進行沒收、同時可按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以前這種行為都是以走私罪論處。

減免稅設備在監管期限內(3年),未經海關許可不得辦理抵押、質押等手續。若要辦理,需向海關出具「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金融機構保函等」,並經海關核准後方可進行。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後3年內,海關可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亦即,在設備到期後的3年內海關依然可以對過往的使用、處置等情況進行稽查。海關稽查時限之前為設備進口之日起8年,現在新規定調整為進口之日起6年。對於減免稅設備,海關可對6年之內的進口減免稅設備進行稽查,其中涉及設備移作他用等情況,皆可以通過企業的財務帳簿、資產處置等進行查證追溯。

(本文作者袁明仁現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