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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期 (2018年9月份)

請問公司可否與被刑事拘留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作者:吳學勵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本公司有一名員工被刑事拘留了,公司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首先要區別刑事拘留與追究刑事責任的區別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由於在用工關係方面公司平時接觸比較多的是勞動法,對於刑法瞭解不多,所以對此問題可能容易產生誤解,認為被刑事拘留的就符合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而正確的答案是否定的,員工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形下,並不能被認定為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從員工被刑事拘留到判決生效之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從員工被刑事拘留甚至逮捕,只要其未被生效判決文書確定有罪,其是否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所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在此不確定其是否有罪的階段,公司肯定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解除勞動合同,那又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一般而言,在勞動合同暫時停止期間,公司肯定不需要支付勞動報酬,相應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都可以停止發放。但是對於社會保險,有些省市規定可以辦理封存手續而暫停繳納,但有些省市並無明確規定,可能仍舊需要繼續為其繳納社保。

(本文作者吳學勵現為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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